《公司法解释三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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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础)李少华律师2011.513801193110@139.com版权所有2011李少华法释〔2011〕3号涉及的主要内容1.落实公司成立前债务的责任主体;2.典型非货币出资到位与否的判断标准及救济方式;3.界定非自有财产出资行为的效力;4.明确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认定、诉讼救济的方式以及民事责任;5.限制股东权利的条件和方式;6.平衡名义股东、股权权属的实际享有者以及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2发起人的界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

2、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1.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也纳入“发起人”的范畴。2.规定了构成“公司发起人”三个法定条件:1)签署公司章程;2)做出认购行为;(不论是否已实际缴纳出资)3)履行公司设立职责;3.就公司设立发起人之间为合伙关系。(不论是否订立发起协议)3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1.原则上,仍适用“合同的相对性”和“名义主义”原则;(第一款)2.公司确认,相对人起诉,表明双方同意(隐名代理),可由公司承担责任。(第二款)3.公司确认后,不得撤回。相对人有选择权,但选择后亦不得撤回。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主体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1.设立中公司尚未取得法人资格,但已具备民事主体的一些特征(赋予一定的权利能力)

4、。设立前后,主体具有同一性。公司成立后应承继有关合同权利与义务。2.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本质为代理权滥用(无权代理)。除非相对人为善意(表见代理),公司不应承担责任。5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外部效力)(发起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公司法95条推及至有限公司)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

5、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内部求偿权)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过错责任)6发起人的职务侵权责任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合伙关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6、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7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另行募集权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公司法》对认股人经催缴仍未缴纳时公司是否可以另行募集未作规定,为促使资本尽快到位和资本充实,特做

7、此规定。8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货币之外的其他财产?未作规定)《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追及权)(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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