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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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2-02-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6日施行。司法解释三主要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着重解决瑕疵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法律责任承担,以及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等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而司法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的问题,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珩律师结合司法实践解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司法解释原文】为正确适用《中

2、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高珩律师解读】由于《公司法》诸多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故司法解释三首部明确了该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第一部分】设立费用及债务【司法解释原文】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高珩律师解读】本司法解释旨在于明晰公司设立、出资过程中,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本条司法解

3、释中所称"发起人"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1、股份公司设立时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同时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且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司法解释原文】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珩律师解读】由于公司设立前尚不具备法人人格,因此社会实践中就存在由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例如租用办公场地、购买办公设备等事

4、项的合同。此类合同其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但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公司,而是公司发起人,因此从保护合同相对人利益的目的出发,法律允许合同相对人继续向发起人主张权利,而发起人不得以合同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为由抗辩合同相对人的主张。然而,考虑到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允许合同相对人对作出选择,即要求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或者继续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但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承担责任必须以公司已对合同予以确认,公司法解释。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或履行了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合同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必须建立在公司确认合同是为公司利

5、益而签订的,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一旦合同相对人选择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就必将丧失对发起人主张的权利。此类情形中三方关系接近于间接代理各方的法律关系。【司法解释原文】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高珩律师解读】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与第二条的情形向对应。发起人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对

6、外签订合同,而是作为代理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因此其行为的后果则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同样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若发起人并非为公司利益,而是为自己谋取利益所签订合同,则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显然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故对于此类情形公司有权提出抗辩拒绝承担合同责任,但公司必须对发起人是利用公司名义而谋取私人利益签订合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举证不能则仍应作为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同时,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法律将善意的相对人排除在公司可以抗辩的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是秉着善意签订的合同,则无论合同

7、是否属于发起人为私人谋取利益,公司均需承担合同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中对合同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相对人的举证责任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从原文的表述方式看,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相对人若认为其并无过错,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以善意相对人反驳的,新公司法解释。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对人就有义务举证证实其系善意相对人,否则公司的抗辩理由即将成立。那么相对人需如何证实其系善意相对人,或者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何?律师认为,

8、可以类比为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相对人,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相对人信赖利益的角度考虑,只要相对人能够证实其有理由相信发起人是经公司许可或受公司委托而签订的合同,就应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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