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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简析研究开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的研发行为,企业只有正确进行会计、税务处理,才能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指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
2、形资产。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二、可“加计扣除”费用有明确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对于研发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列举了企业可以
3、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费用: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
4、验收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没有一般文件类似“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开放性规定,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列举的八类费用中。 三、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5、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上规定明确:对于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则属于资本化支出,构成无形资产成本,应允许加计后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规定摊销,也就是说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从无形资产使用的月
6、份起,按其使用寿命平均进行摊销。 四、示例: 某公司2009年初经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规定取得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400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50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及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支出40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600万元。2009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00
7、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假定2010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5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 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000 贷:原材料 4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0 (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4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0
8、00000 (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6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6000000 (四)2009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50%=10000000-4000000×50%=8000000元 2.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8000000×25%=200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00 贷:应交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