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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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制定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按照“科学分类、重点管理、规避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纳税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实施与之相对应的监控管理办法。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国税机关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监控管理工作。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四条根据纳税人税源重要

2、性、征收方式、纳税方式和涉税风险等将纳税人分为五类。第五条凡纳入汇总(合并)纳税范围的各级成员企业为汇总纳税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查帐征收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户:1.上一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2.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3.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4.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区各分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重点管理的企业。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就地纳税查账征收企业(不含重点税源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特殊管理户:1.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52.税前扣除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

3、业;3.连续二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超过50万元或当年亏损超过100万元的企业;4.当年发生企业改组改制、合并分立、大规模关联交易等涉及复杂业务的企业;5.上年度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6.房地产开发企业;7.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其他特殊企业。第八条除重点税源企业、特殊管理企业之外的就地纳税查帐征收企业为企业所得税一般税源户。第九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第十条 纳税人管理类别的确认,由各市(区)税务局、市区分局按照分类标准确定,重点税源户原则上一定两年不变。其他纳税人在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划转管理类别。第三章

4、分类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根据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重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实施差别管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一节重点税源户的管理第十二条对重点税源户应全面开展精细化管理,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充分体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强化税源的监控分析,突出管理深度,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增长。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8号)的要求,建立收入监控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行情及涉税事项的动态情况,及时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及原因,预测税源变动趋势,

5、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挖掘税源潜力。第十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一个月内完成税源分析工作。凡纳税人税源同期增减变化在50%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并将收入分析报告报县级国税机关,凡纳税人税源同期增减变化在50%以上且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收入分析报告应层报市局税政处。5第十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并逐步完善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信息、财务税收指标参数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与维护,加强重点税源的跟踪管理。第十六条除举报、发现重大违规问题外,一般采用日常监控及综合评估的管理手段。税收管理员应按规定采集《纳税

6、评估专用数据》,年度纳税申报后由专业评估人员按照《江苏省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的要求实施评估。第十七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加强征管的同时认真做好税收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具体税收业务的指导,及时解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第二节特殊管理户的管理第十八条特殊管理措施主要着眼于纳税人可能产生的税法遵从度风险事项、风险时期,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规避管理风险。对各类特殊管理户,税收管理员均应定期巡查,加强监控。第十九条对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企业,要结合减免税年检加强管理,年检必须实地调查,重点检查其减免税情况真实性、合法性,减免

7、税条件有无发生变化,是否有转移或调节利润的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第二十条对税前扣除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要结合审批管理,必须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同时加强审批工作的规范性,做到审批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审批权限合法、适用政策条款准确、签署意见明确。第二十一条连续二年亏损且累计亏损超过50万元或当年亏损超过100万元的企业,要结合所得税后续管理与纳税评估加强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亏损原因;评估人员要将其列入重点评估企业,加强对相关项目、数据和指标的评估审核,分析其申报的真实性与合

8、法性。第二十二条当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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