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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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融资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融券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质押式回购的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

2、。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根据人民银行l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3、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

4、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二)证券交易

5、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营业部应对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的申报无效。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6、;(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

7、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一)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参与者包括: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二)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

8、同(三)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3.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4.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四)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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