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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7
《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讲义(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一、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2、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
3、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承担 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的,发包人可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商偷工减料、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理: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4、究刑事责任。 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 发包人情况: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 (5)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理方法: (1)责令改正。 (2)处20万~50万元的罚款。 3.发包人
5、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或对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的处理: (1)责令改正。 (2)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3)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6、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竣工日期的争议 竣工日期的确定: (1)合同约定竣工日期。 (2)实际竣工日期。 如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约定竣工日期,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实际竣工日期先于约定竣工日期,承包商可以根据约定获得奖励。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产生争议而导致对竣
7、工日期的争议质量有争议的需权威部门来鉴定。 鉴定结果是合格的,应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由于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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