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

ID:38645501

大小:29.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17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_第1页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_第2页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_第3页
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所得税扣除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1〕14号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十一条的授权,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

2、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投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四条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第二章申报管理第五条纳税人

3、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第六条纳税人发生属于《公告》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以清单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申报税前扣除。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属于《公告》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月30日前,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附件2);(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

4、);(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附件4)(此表为企业同时申报多项专项申报税前扣除时使用);(四)《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附件5);(五)《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八条若纳税人按《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并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附件3)。第九条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

5、支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附件6)、《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附件7),并附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表和清单申报表,一并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与总机构在同一地级市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由总机

6、构一并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第十条纳税人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第十一条纳税人发生属于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所得

7、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8)或《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9),纳税人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决定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过程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10),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并出具《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9)。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办理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级税务机

8、关应做好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工作。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决定。第十五条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台账》(附件11)、《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专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