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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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筹建期即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财务核算A、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准则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单设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B、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C、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

2、用纳税最佳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货币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税法对上述的虚拟债务人需要分情况进行税务处理:①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法人企业,应当每年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②如果虚拟的

3、债务人是自然人(不包括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应当每年确信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③如果虚拟的债务人是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自然人,第一年应当确认利息收入,计算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第二年应当推定为股息,虽然没有营业税,按照20%扣缴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8号)特别强调,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

4、所得税。以上文件体现了反避税的推定股息的精神。推定股息是指公司支付给股东或者关联方的现金或者实物等各种报酬,但并不以股息的形式出现。尽管如此,这些报酬符合一定的条件,会被税法视为股息分配,对其股息课税。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对于股东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摊销,与被投资业的公司章程约定的企业经营期限无关。对于股东投入的房屋,一般情况下按照不低于20年计算折旧。但如果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低于20年的,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6、接受固定资产、

5、存货投资账务核算及如何降低企业税负?接受投资的存货其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相同。如果纳税人通过非商业目的实施避税,由减免税或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提高评估价格,来增加被投资方资产的计税基础,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合理调整。会计上也应按公允价值调整账面成本。对于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和计税基础的确定,也可比照上述方法处理。8、如何避免其他应收款、其他付款账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企业在正常经营中,也有可能向自然人借款,既包括非股东的自然人,也有可能包括自然人股东

6、及其关联自然人。前者不受资本弱化的限制,后者受资本弱化的限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特别指出,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全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娄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规定,准予扣除。个人其他应收款风险的规避,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处理方式:①费用化处理:能够用费用处理解决要尽可能费用化借:管理费用贷:库存现金②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以有限公司的身份代替个人出资,根

7、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然后再在限公司中消化。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将利润转移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征收的是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相对公司制企业而言较低,而且在全国各地对此类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核定征收的方式。一般个人所得税税负为收入的0.4%,营业税及附加最高仅为5.55%,综合税率为6%左右。而在公司制企业中则可以抵扣25%,相差达19%左右第二部分企业经营阶段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一、采购业务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

8、确需改变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原因,并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愿意,应就其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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