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统计调查单位划分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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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划分规定的思考——济阳县服务业统计调查思考一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其他组织可以理解为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其他组织。具体到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可能包括上述范围的全部或者部分对象。在国家日常统计调查项目以及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第二次经济普查中,调查对象大多按照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工商户根据所属行业进行分类

2、划分。目前此项分类方法与实际登记注册类型出入较大。特别是对法人单位的界定因与工商、税务以及技术监督等部门界定方法有出入,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很多麻烦。现由法人单位界定、具体调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如下思考:一、法人单位界定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中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

3、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4、,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一次、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划分规定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并在第三条中规定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

5、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企业法人包括:(一)公司;(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合伙企业法》,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二、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对比发现,统计口径的法人要比《民法通则》中的法人界定范围要广的多,特别是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处理方式上,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

6、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在各种普查和日常统计调查工作中,总存在调查对象对统计报表有异议的问题。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当调查员让其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时,企业负责人会说自身不是法人,拒绝填报法人表。这种现象造成了基层统计部门的尴尬地位,从而使社会对统计地位甚至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三、关于重新划分统计调查对象分类的思考与建议鉴于统计规定与民法通则以及工

7、商部门的行政登记记录材料存在异议分歧,为切实使统计工作更贴近生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切实提高统计地位,提高统计工作公信力,在调查对象分类上,建议按照工商部门的登记分类为准,不再区分法人、产业单位,而是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企业、企业非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分类。制订报表时就以各种单位经营性质的不同设计不同的调查指标,分别布置到不同的调查对象手中,填报报表时就以单位性质分类,“三上”单位可以确定为三上企业,这样就避免了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属于“三上”法人的尴尬(特别是自2010年国家统计局承认了限额以上贸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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