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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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自诉制度与检察机关抗诉制度,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行政诉讼。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职能的不断扩张,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对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已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但由于行政自诉制度的限制,在出现行政违法损害公共利益又不存在确定的受损害的对象而无适格原告或相对人受到违 法行政行为侵害不敢起诉、无力起诉时,违法的行政行为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审判机关不能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致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巨大损害,社会

2、公平正义得不到充分保障。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表明,我国应创设行政公诉制度,让人民检察院能以行政诉讼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 。 理论界对行政公诉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也正如新堂幸司所说的那样:“因为何谓现代型诉讼尚不明确……所以也就没有标准的概念。”笔者认为,为便于界定行政自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诉、行政公诉和做到与刑事公诉概念相对应,可以将行政公诉制度定义为:行政公诉是指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害时,由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依法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行政诉讼制度。一、建立行

3、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育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1年6月6日报道的阎正学诉椒江区文化局不履行职责一案,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并不在该小学读书,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

4、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行的公益诉讼制度。令人欣慰的是,2005年北京市华清嘉园绿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以和解方式成功结案,标志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可谓是开创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范管理企业环境侵权行为的司法实践之先河,用事实证明了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行性。第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自然资源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

5、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2008年11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报道:江苏省淮安市打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旗号,占用数千亩耕地和农民宅基地用于生态商务旅游中心等“非农化”建设,致使上千亩土地流失,给国家公共土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反响。然而由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缺失,受害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违规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有了行政公益诉讼,我们相信此类行为应该会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可以防患于未然。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政

6、府机关在公共工程建设、土地规划、审批、招标、发包和建设等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在我国,大量的行政性重复建设就是经由各级政府审批出来的,许多无效工程、豆腐渣工程也是审批出来的。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以至于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面对这些行为,人们大都只能通过党纪、政纪进行处分,却难以通过法律来追究其责任。第四,打破不合理的政策性垄断价格行为的需要。我国很多行业和经济领域仍存在非常严重的行业价格垄断

7、行为,如电信行业、铁路部门都存在这种现象。我国的电信、铁路、邮政、电力等垄断性行业,带有政策意义的行业价格垄断,严重束缚了该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例如,1996年1月4日因一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规定”,多收话费0.60元,丘建东将电信局告上法庭。此后他又分别在北京、龙岩状告当地电信部门,索赔1.1元电话费。丘建东本人也因此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大多数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却难以通过有效的司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五,保护公民知情权

8、、纳税人利益等其他公共权益的需要。在公民知情权益方面,我国不少法律法规规定政务公开制度,但有关部门拒不公开政务信息、侵害公民知情权的现象非常普遍。2006年1月10日郑州市铁路职工任俊杰状告郑州市规划局、城建档案馆拒绝市民查阅咪表车位规划资料“行政不作为”一案,此案以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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