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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
2、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
3、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
4、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原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甘劳发[1997]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二、职工、退休人员生产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开支渠道等,仍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1985]24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三、上述标准执行后。如属城镇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仍可以继续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四、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五、本通知自2003年元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
5、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遗属配偶、父母子女、弟妹城市农村城市农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200180160140甘肃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发[1997]第242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处(局)、财政处(局)、工会、省级有关厅(局)、公司,中央在甘单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在职职工收入的增加,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现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做如下调整: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五佰元调整为八佰元。二、职工和退
6、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新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居住在十一类以上地区的,另加地区生活费补贴。执行本标准后,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受死亡职工和退休人员生前工资额及基本养老金的限制。三、职工和退休人员遗属(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条件、范围和经费等仍按照省人民政府甘政办发(1985)2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四、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
7、6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中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见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总工会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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