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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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得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可预见性原则2008-03-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免费法律咨询可得利益损失,又称预期利益损失,是因违约造成损失的一种。纵观我国的合同法、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英美合同法,都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害赔偿和可得利益赔偿。可见,可得利益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已经不是问题,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概念和范围、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这些问题又是司法实践中常常要遇到的,事关合同当事人双方赔偿数额的大小,不可不察。本文欲以中国合同法规定为基础,并结合英美合同法原理,对涉及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作一探讨和澄清,以抛砖引玉。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1,可得利

2、益与可得利益损失国内学者一般是这样界定可得利益的: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利益;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①]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就可定义为:因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可以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

3、损失。英美合同法这样描述预期损失“事实上,无过错的当事人有权就其预期的损失要求全部赔偿,那就是说,他有权通过损害赔偿而处于合同得到全部履行时其所应处于的地位”[②]。以上描述基本和我国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是一致的,都认为可得利益是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承认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是合同法对违约完全赔偿原则的体现,现实损失(积极损失)加上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可以使非违约方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2,相关概念辨析欲明晰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必须要明晰与其相关、相近的若干概念――信赖利益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欲知信赖利益损失,必先了解信赖利益。信赖利益,公认是美国学者富勒教授使之重焕生机的,或者这样说,是

4、富勒使之受到全球私法学者的注意。富勒在他那篇被认为是英美合同法中最具影响力和轰动效力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指出:“基于对被告之许诺的信赖,原告改变了他的处境。例如,依据土地买卖合同,买方在调查卖方的所有权上支付了费用,或者错过了订立其他合同的机会。我们可以判给原告损害赔偿以消除他因信赖被告之允诺而遭受的损害。我们的目的是要使他恢复到与允诺作出前一样的处境。在这种场合受到保护的利益可叫作信赖利益。”那么,信赖利益是这样一种利益,“是指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的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③]因此信赖利益不是基于合同成立而产生的

5、,而且恰恰相反,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成本正是一方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的损失,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牺牲是因为订约人希望以此来获得更大的利益――预期利益。了解了信赖利益的概念,我们就可以明白信赖利益损失的含义了,信赖利益损失是指由于违约使合同目的落空,既用损失信赖利益换取预期利益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作为成本已经或可能失去的利益的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普通法上称“relianceloss”。大陆法系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一个经常被误解的事实是,很多人认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是缔约过失责任所特有的,实际上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信赖更甚,合同之债同样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调整,违约责任中的现实损失

6、就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因信赖合同而支出费用。由于信赖利益损失与期待利益损失是从不同角度看待违约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很可能有所重合。普通法中,受损方可以自行选择主张期待利益或信赖利益。间接损失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体现,很多人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认为是间接损失,把两个概念等同使用,实则大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一对相关概念,是以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区分的。如果损失是由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那么这种损失就称为直接损失;相反如果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仅为间接因果关系,那么这种损失就是间接损失。可见,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内涵大异其趣,划分依据不同,外延

7、上既有不同又有交叉。其中,“间接损失包括现存财产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同样,也可将直接损失分为实际财产之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直接损失。”(来源同注一)我们用两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一个是VictoriaLaundriesv.NewmanIndustries案,该案中,被告订立合同,向原告(一家洗衣公司)出售了一台大型热水器。被告知道当时洗染业行情火爆,原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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