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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得利益损失的司法认定问题论文.freel.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99.9王闯.合同法中的几个疑难问题EB/OL.中外民商裁判网,2006-11-3.10根据是否考虑守约方的特殊情况,可将损失分为一般损失和特殊损失。这里讲的一般损失是一个合理人可以预见到的,应当予以赔偿。而特殊损失是指守约方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损失,仅当违约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才能获得赔偿。11影响违约方特殊预见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四点:A、违约方的自身身份、职业。违约方的身份、职来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其对合同标的物的功能、用途等的了解程度,进而影响其对违约造成损失大小的预见能力。如对同一批货物,承运人显然不如该
2、货物的制造商对货物的功能、用途以及受害人所需货物的目的了解地更清楚。故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违约时,给受害方造成的转卖或利用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现预见的范围。B、违约人对受害方身份的了解。如买方为生产性企业,则卖方违约时,买方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属于卖方合理预见的范围,但买方提出的转卖利润损失则不属于合理预见的范围。C、违约方索取对价的高低。对价往往与合同潜在的风险成正比,风险越大,索价相应越高。因此,索价较高的违约方对损失的预见能力要高于索价较低的违约方。D、受害方向违约方对特殊信息的披露。违约方一般对合同标的物的通常用途相联系的损失负责。但如果受害方将合同标的物的特殊用途相关信息向违约方披露后,
3、与此相联系的损失违约方即应当预见。12举例说明这个问题。太原的一个棉服加工厂,与新疆棉花生产基地签订棉花买卖合同,在合同文本上,双方都盖章了。如果新疆那方违约了,说棉花涨价不卖给太原方了,给太原一方造成了损失,其中有可得利益损失,太原一方就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了。新疆那方要不想赔偿损失的话,要首先预见到太原是什么类型的损失。因为合同章上是一个棉服加工厂,新疆这方违约,他缔约时能预见到,如果他不把棉花给太原方,太原这方肯定会受到生产利润的损失,所以说身份是很重要的。如果太原一方没有进行棉服生产,把棉花给倒卖了,卖给另外一家了,而且说是一万五买进来,一万七卖出去的,现在你不给我棉花,我拿不到差价,
4、人家还追究我的违约责任,所以太原方要向新疆方主张转售利润损失。这样做是不行的。因为新疆一方在缔约时不可能预见到太原一方买棉花是倒卖,太原方是一个加工企业不是一个商贸企业,所以太原一方的身份就对损失的预见产生决定性作用。同样,比如说一个经营电子游戏的网吧,网吧里有三百台电脑,是从某电脑公司买来的。其中有100台坏了,坏了后就要求电脑公司来维修,说好半个月把100台电脑维修好,后来电脑公司晚了一个月才修完。网吧属于经营企业,它要主张损失,电脑公司这方能预见到的,是经营损失,如果有可得利润也是经营利润。后来实际纠纷发生时,网吧把电脑卖了,因为电脑公司没有及时修好电脑,转售利润也没有得到。如果要求赔偿
5、转售利润损失,那法院也不应该支持,因为电脑公司在修电脑的时候,没有预见到网吧的电脑是卖的,因为网吧只能经营赚钱。13第一个是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时,要考虑成本的费用,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拿刚才新疆和太原两方棉花购销的案子来说,假如太原这方不是加工企业,是商贸企业,他和下家签订合同了,新疆方不给棉花就会导致太原方的转售可得利益损失。他就找另外一家生产棉花的生产基地买,太原方从新疆方买棉花是一万五,新疆违约后太原再去买时,棉花涨价了,要花一万九才买来,而转售时才卖一万七。象这种情况,这种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成本太高,如果违约方说你可以去再买,当时他买没有那个价格,只有很高的价格,成本太高了,这
6、种情况下,太原一方没有花高价去买棉花来弥补损失,就不应该说人为地造成损失扩大,在费用太高的情况下,他没有采取措施就不能认为不合理,这个成本费用是一个要考虑的因素。第二个要考虑非违约方当时能不能采取一些合理措施。在判断他如何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时,关键是看非违约方当时是不是尽心尽力了,如果尽心尽力了,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还导致了损失扩大的话,违约方对于扩大的损失也是要给予赔偿的。受害人支出的费用能否获赔取决于行为是否合理,而不是看它是否达到了减损的实际效果。14还以新疆和太原两家企业买卖棉花的例子来说,如果太原一方是一家经营企业,要买对方的棉花,需要交经营税,新疆一方若没有给太原一方供应棉花,
7、太原一方没有经营就不用交经营税了,太原一方就不能主张交纳经营税的有关费用。而且若对方违约导致了货物毁损,货物的残余物还是有价值的,残余物的价值也是收益,就应当从损失中扣除。1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16司法实务中应注意的是,只要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事先有此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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