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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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石嘴山市疾控中心2014年12月一、什么是个人计量监测利用工作人员个人所佩带的设备进行测量,或对其身体内外放射性物质的数量进行测量,或对其排泄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测量的监测。通常与工作场所监测形成对照。GBZ128-2002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排泄物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二、个人剂量监测的目的卫监督发〔2006〕77号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

2、重要技术手段,是诊断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重要依据。三、相关法律法规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同时废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部令第52号令,1997年6月5日发布)《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职责: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

3、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

4、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号令)2007年3月23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但没有52号令细致号令细致。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

5、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

6、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

7、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第十七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第四十二条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第四十三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

8、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四、监测的量个人剂量当量Hp(d)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适当深度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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