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第五中学章程(修订稿)

北海市第五中学章程(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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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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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第五中学章程序言北海市第五中学创建于1988年,校园占地39600平方米,是北海市教育局直属的一所公办完全中学。校园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平衡协调。学校坚持“质量第一,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以“北海领先、广西知名的完全中学”为办学目标,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建立健全了规范完善的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师培训评价机制和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创新德育教育机制、彰显德育教育特色、形成了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在社会上享有“管理严、有特色、质量高”的良好声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

2、,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登记名称:北海市第五中学,英文名:BEIHAINO.5MIDDLESCHOOL。第三条学校地址:北海市四川南路75号。第四条学校隶属北海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学制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办学规模为教学班65个,49学生3392人,其中初中部44个班共2130人,高中部21个班共1262人。第一条办学特色:以传统文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行为规范的养成;以加强对外交流

3、合作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打造学生成长的平台;以加快信息化建设及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校的优质发展。办学理念:质量第一,全面发展校训:尚教、尚学、求实、求新教风:爱、严、勤、细学风:重德、博学、慎思、严谨第二条学校办学宗旨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之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学

4、校近期目标是坚持依法治校,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教育教学内部管理,大力推进教学改革,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整体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努力把学校办成“北海领先、广西知名”的完全中学。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三年初中义务教育和三年高中教育。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努力形成办学特色。49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总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第二章校徽、校旗、校歌第十条校徽校徽取红蓝两色,鲜明亮丽。红色热烈

5、奔放,激人奋进,蓝色深沉严肃,富于思想。校徽呈圆形,主体为红色阿拉伯数字“5”,代表北海市第五中学;红色是燃烧着的火焰,呈上腾之势,有奋发之意,预示北海市第五中学越来越兴旺;蓝色为蓝天和海洋,突出地域特点,蕴涵北海市第五中学既是北部湾畔一颗璀璨的明珠,又是探索知识的科学殿堂。校徽构型富有极强的腾跃动感,象征北海市第五中学奔腾向上之精神,昭示北海市第五中学正如一个腾空飞跃的巨人,不断超越自我。第十一条校旗49第十二条校歌49第三章行政管理49第十三条学校校长、书记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市教育局任命,履行“一岗双责”职责。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

6、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第十五条副校长由市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学校设党政办、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科研处、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依照《北海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中层干部管理暂行办法》选拔中层干部,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报市教育局审核后由校长聘任。第十七条学校每周召开一次行政会和教职工大会。学校行政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会由校长主持,全体行政领导及年级长参加。第四章教师和职工第十八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和各

7、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重老师,重知识,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教师享有《教师法》49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

8、和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必须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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