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拆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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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2、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税务、法制、信访、规划、国土、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交通、文化、教育、民政、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可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在属地

3、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全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

4、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10第八条  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应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相关规划将每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报送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后会同发改经信、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

5、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三)房屋析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四)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毕业、退伍转业和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的除外;(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公安、司法、工商、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通知应当载明暂停

6、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调查登记工作。调查中发现有未经登记的建筑,由规划部门作出认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国土部门作出认定。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书面申请核实。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登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调查登记的可采取调档方式进行,有关部门应准予调档,并不得收取文件档案调取查阅的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委托两家以上(含两家)房地产价格

7、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等相关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主要包括征收范围、补偿、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房屋、拟实施时间、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二)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三)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的被征收人提

8、交书面意见,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10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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