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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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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本节主要内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设立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发起人的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四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2股份的均等性3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和自由性4股东责任的有限性5经营活动的公开性。6典型的资合公司1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缺陷(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弊二股
2、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法》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行为2全体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3认股并缴纳股款4建立公司组织机构5公司设立登记(三)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第90条1款)认股人缴纳股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有
3、权要求发起人返还所缴纳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90条2款):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通知和公告创立大会日期15日前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三)创立大会创立大会职权(第91条)决议方式-----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发起人、认股人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抽回股本(第92条)①未按期募足股份②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③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报送文件登记的法律效果(四)公司设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1发起人的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第95条)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
4、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成立时:③损害赔偿责任(第95条)④资本充实责任(第94条)2设立中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的责任3对一切有关人员的处罚规定(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第96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㈠ 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公司的组织机构1公司治理(corporationgovernance)问题的提出20世纪30年代初由美国学者贝利和米恩斯首次提出“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中心主义”2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
5、(1)公司的组织结构(2)公司的运行机制3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4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公司的组织机构的区别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㈡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权利机关---股东会2决策机关----董事会3监督机关----监事会4执行机关----经理㈢公司组织机构的各种模式1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二元制模式(双层制)----内部监控模式2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一元制模式(单元结构、单层制)------外部监控模式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一)股东大会1股东大会的性质权力机构,“法定必设而非常设机关”,意思决定机关。2股东大会的职权①机关的选任和解任。②财务文书的审查与通过
6、。③公司的基本事项。第100条3股东会的形式临时股东大会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4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⑴召集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7、和主持。(新增)⑴召集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4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⑴召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新增)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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