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指导国际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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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2005年考研指导国际法笔记国际公法01起始于2004-8-614点说明:本科参考教材:王铁崖95规划、自考教材97年、邵津红宝书。不是国际法专业用这些就可以,专业要看年刊、法学论文、专著、英文著作等。这里面向综合科,从头到尾过,讲比较基本、重要的东西。从题型看,这两年,国际法都是简述题,今年也不会有太大改变,还是简答题,重点也放在这里。能够出简答题的知识点会更多关注。另外最近出的题,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也是需要主体的,不同的章节或者同一章节不同问题的比较和联系。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1、国际法的特征很容易出简答题,而且不止一次。实际上就是什么是

2、国际法。国际法是特殊的法律体系,特点有:1)从法律主体看。国际法是以国家为主要主体的法律。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内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企业之间的关系。在数量上,国际法调整的主体数量比较少。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寥寥无几,从46年建立后也没有超过100件。国际法的主体与国内法主体相比,国家与国家之间力量悬殊相差很大,人口、土地、实力无不如此。国际法法律与发挥作用相比较,往往是解决问题。而个人之间虽有悬殊,若高级领导与平民百姓,但从作为生物意义之人,并无殊异。国际法的性与国内法之平等性判然如此。除国家之外,尚有其他主体,如国际组织、争取

3、独立之民族,乃为通说。个人可否为国际法主体,多有争议。(过去曾考过,我们不论)。2)国际法没有专门之立法机构。国际法为国家间法律,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并不存在,不存在少数人制定的法律约束多数的情况。与国内法相比,大有不同。国内法都有立法机关制定而成,等级森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而足。国际法没有专门立法机关,则亦无等级之分,而有不同之形式。成文者若条约,不成文者若惯例。其制定也,以国家为主体参与而成,国家间生焉。联合国有六个机关,大会不同于人大,通过决议并非法律。虽有成员国约束力,但非对国际主体具有一体适用之效力。3)不存在专门、执法机关。不

4、存在如国内的一般法院,荷兰国际法院为联合国下设机构。并非机构,并为强制管辖权。国家须自行允诺管辖,效力之所及。无监狱、亦无警察、军队。比诸国内,尚处于松散阶段,法律亦然。故有学者云,国际法乃弱法也。如奥斯丁言,国际法充其量国际道德也,唯靠舆论以自持。国际法尚存原始社会机制,多以自助之方式伸张,并无独立之第三方居中裁断并辅以强制力保障。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实在是特殊的法律部门。各学派学说纷纭。国际法的性,如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诸多方面。战争合法与非法,争议颇大。如,推翻殖民统治之民族(民族自决)是否属于第三个例外?运动结束之后,自然可大称合法。而彼勃兴

5、之处,则毁谤交杂,恐怖主义云云。打击恐怖主义可否适用武力,又是一个争叠四起的疑问。曼德拉、阿拉法特皆谤为恐怖主义头子,今为和平奖获得者。如此种种,人言,国际法不是法律。美国法学家说,大多数国际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大多数国家遵守。国际法有诸多技术性、非性规则,维护着整个国际社会的秩序使之正常运作。国家不愿意轻易破坏,这将导致对自己的不利。如条约之规则,莫敢不从。海洋、空间之航行规则等等,亦遵行无异。Hownationbehave?路易斯•安提。二、国际法渊源过去曾经出过,“一贯反对者”persistentobjector。(需要了解北大国际法讲

6、课的内容)。这个概念的提出与习惯有关。习惯是不成文的,是通过反复实践形成的规则。不需要条约的加入等程序,同时具有一般普遍约束力。因此很多学者将习惯称为一般国际法。Generalinternationallaw,这个一般性是否要求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则,还是默认。不需要如此,只要大多数成员都接受,这个规则就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在大多数都接受的情况下,少数国家反对这个规则。根据“一贯反对者”的规则,这个规则对其没有约束力,按照其自己的规则作为或不作为。有一个案例“英挪渔业案”,挪威主张自己是“一贯反对”英国的提出的一个规则,认定此规则对其不产生约束力。

7、但这个规则本身还有例外,就是强行法的规则不能够适用,如禁止奴隶制度、惩治种族灭绝等。这个规则本身,是否已经形成了习惯法规则呢?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关于这个规则的实践并不时很多,除了渔业案之外,还没有其他案例。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学者们讨论和主张的规则。对于这个规则的批评很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反对的意见在于,这个规则是为强国服务的,大国利用自己在国际社会的作为影响国际习惯的形成,现在就不那么容易了。而强国就提出“一贯反对”目的在于不能实现他们的目的则反对其他规则的形成。习惯形成的过程,是否所有的国家都能参与呢,如新国家对于既有的规则问题。这些国

8、家没有参与这些规则,就不能适用“一贯反对”,难道必须遵守所有规则,如何提出反对呢?但是没有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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