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民法考研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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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民法框架:1、总论2、物权3、债权4、继承权5、人身权6、侵权责任第一章总论一、民法概述(一)导论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对于这点,着重把握:a、在观念上应当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区分市民与公民。民法调整市民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协调市民利益,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b、市民社会是市场经济社会,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重在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促

2、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表现形式)(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二)民法的本质【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99专业)答题要点:先说明民法的本质是人法、私法、权利法,再从权利法和私法的角度加以论述(以下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此题可能在民法专业卷中再现,综合卷中考到可能性不大。】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3、总称。民法的本质是权利法、私法、人法。1、民法是权利法权利本位是相对于义务本位而言的。权利本位的内涵就是:法律确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资格,其实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因此权利本位实际上是人本位。法律也正是通过规定自然人的权利来实现此目的的。义务本位则认为自然人在社会中有不同的身份,也就在社会中形成了不同的等级。义务本位其实也就代表了等级本位。但是,事实上权利成为了民法的核心概念,民法也就体现为权利的庞大体系,假使从民法中把权利概念抽掉,整个体系难免顷刻坍塌,这一现象学者名之曰“权利本位”。民法本质上为权利法,表现为:(1)制度层面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

4、心展开的。权利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民事责任)、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时效制度)等构成了完整的以权利为核心的体系。从上述意义上讲民法是权利法,主要是从民法对私权确认的角度,没有民法对权利种类的规范,没有民法对人身权、财产权的界定,公法对于私权的保护就无从谈起,就失去了内在根据和尺度。想做就做好,要拼就拼赢!113北大民法考研笔记(2014版)(2)规范层面上,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因而不同于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的适用与否由

5、人们自行选择,其不同于必须适用的强制性规范。民法许多规范类似于专家建议,它不要求当事人必然要循规蹈矩地适用,只要不违背国家的整体治理目标,当事人完全可依据自我的自由意志决定自己取得权利的方式和内容。(3)目标层面上,民法是实现人权的重要法律部门。人权的基本内容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关于公民个人地位的各种权利、涉及政府行为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权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是与法律权利这种实在权利相对的。人权只有由制定法加以体现,才能变为现实权利。民法中规定的各种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具体化和确实保障。认识民法为权利法的本质有助于适用民法的理念的传播和制度的运作培

6、养国民的权利意识。中国古代国人只知“权力”,不知“权利”,法律成为与个人权利毫不相关的东西,而现代民法以确认和保护私权为首要任务和目标,因此明确和宣传民法为权利法在我国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转变是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但我认为现代民法仍是权利本位法。法的本质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上,通过国家意志的中介实现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法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与社会性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因此任何法律都被统治者宣称为大多数人所考虑、代表全社会、体现社会本位的法,所以社会本位这个概念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近代民法时期,经济相对不发达

7、,民法允许个人享有较大的行为自由,如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等。到了现代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于是民法在其自身领域内对此作了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对个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变。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都还是以权利为中心,个人本位毫无疑问是代表着大多数的个人权利,社会本位也只是个人权利的复杂复数形式,只不过一个受限制多,一个受限制少,二者是在不同情况下为更好实现权利的不同选择方式。因此,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都是权利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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