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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15〕1号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2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主席项俊波 2015年1月4日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举报处理工作,保障举报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5—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有保险违法行为,依法
2、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申请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举报保险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保险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举报人的范围,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以及涉嫌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3、应当健全举报处理工作制度机制,依法、公正、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受理举报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信息。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建立完善举报管理信息系统; (三)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涉及面广、影响大的举报,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举报; (四)向派出机构交办举报事项;(五)指导和督办举报处理; (六)开展
4、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七)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5—派出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并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保险从业人员的举报,以及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举报; (二)调查处理中国保监会交办的举报事项; (三)牵头处理或者协助其他派出机构处理跨区域举报; (四)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区内举报处理情况; (五)承办与举报处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稽查局是举报
5、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举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派出机构应当指定处室负责辖区内举报处理工作。第三章举报的受理和答复第九条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非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证件号码和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属于实名举报。 举报人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五名以上举报人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举报的,应当推选一至二名代表。 第十条举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本单位的监管职责范围; (二)有明
6、确的被举报人; (三)有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或者线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受理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二)已经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再次举报,且举报内容无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线索; (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 第十二条—5—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情况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告知。 举报材料不符合本
7、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名举报,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审查时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举报,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其他有职责的单位。接受转交的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将举报事项交派出机构调查处理。接受交办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属于信访或者消费投诉事项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事项转至本单位信访或者消费投诉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举报涉及多个派出机构
8、管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派出机构受理。涉及多个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由第一个接到举报的派出机构受理,或者报请中国保监会指定一个派出机构受理,相关派出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当将调查结论答复实名举报人,但因案件调查需保密的除外。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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