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域外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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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成年子女。一段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父母而言,可能是一种解脱,而对于孩子而言有可能是一场灾难,对其性格,生活,学习等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我国在登记离婚制度设计上充分保障离婚当事人权益的同时却忽视了对其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这个问题值得引其我们的重视与反思。  1登记离婚制度概述  登记离婚是指具有离婚合意的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与诉讼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是针对离婚是婚姻当事人一方的意愿或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却无法对财产或子女问题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适用。登记离婚则适用于双方均有离婚的意愿并且就双方财产与子女问题的

5、处理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形。登记离婚最突出的特征在于在婚姻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我国,当事人登记离婚无需说明离婚的具体理由,只要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等),即可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离婚证,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可谓快速高效,经济便捷,这也使其被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成为婚姻当事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之一,并有逐年攀升的趋势。  自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离婚率已12年持续走高。2014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更是高达363.7万对,创历史新高.  2在我国登

6、记离婚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并不是完全无视登记离婚中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只是在我们仔细研读相关法条之后,我们会发现其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更多的是从父母的角度来审视子女的利益,这十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或者至少无法对未成年子女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  2.1对涉及子女问题审查形式化  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我国《婚姻法》要求登记离婚当事人应当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但对于怎样才算”适当”的却没有具体规定。  使用这样模糊的词语非常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首先对于子女问题应以哪一方的利益作为标准来判断是否达到”适当”

7、要求,是从父母的利益考虑,只要父母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没有分歧即为适当,还是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对子女问题作出妥当的安排才为适当没有明确。这导致在实务中,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基本采取第一种做法,因为以”父母协商一致”为标准简单省事,容易把握。这要的做法甚至得到了立法的肯定。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中只规定,父母登记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需”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没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该”处理意见”对子女问题是否作出了妥善的安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进行审查,即对于当事人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只要求协商一致,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即可,至于

8、是否符合子女利益,是否合法,实际上是不作评估与监督的[1]15.  2.2没有考虑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特殊性及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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