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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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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离婚时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重大利益论文摘要目前,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规定仍停留在市场经济阶段之前的道德观念环境中,许多方面都是只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层面上,并未专门关注离婚时如何全面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许多专家学者对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作了许多探讨,却很少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本人就以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分析给离婚子女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离婚如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2001年4月28日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现代社会的物质条件和观念背景下,父母为追求个人幸福与自由而舍弃原有婚姻的情况难予避免,如何让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是一个始终需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在通过监护这一方式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作出安排的过程中,正确地选择监护人及监护的方式,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成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婚姻关系出现破绽而离婚,为一种极为平常的社会现象。但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必然导
3、致其父母不再履行同居义务,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随之发生事实上的改变。故此,如何让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仍能受到妥当的监护,始终是一个急切的事实问题。日益占主流的观念认识到,欲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儿童及儿童的需要,将儿童视为独立的主体,给予法律上的特别保护。对此,《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2条明定:法庭应使有关监护权的决定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在离婚诉讼中,也应在特定保护下通过限制离婚自由来实现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新修改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规定仍停留在市场经济阶段之前的道德观念环境中,许多方面
4、都是只能保障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的层面上,并未专门关注离婚时如何全面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许多专家学者对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权作了许多探讨,却很少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客观地看待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本人就以法学、伦理学和社会分析给离婚子女带来的各种影响,并对离婚如何全面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利益,平衡他们与其父母的婚姻利益的一些个人看法。一、父母离婚可能对子女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一般常识即可判定,在影响儿童成长的诸多因素中,家庭因素显然是最重要的,它是儿童的社会关系中出现
5、最早和最持久的一种,而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结合核心地位的主要家庭关系的期待和反应。长期以来亲子之间的联系看做都是一种抚养孩子并塑造孩子的过程。儿童在自己的能力气质、人格和过去经验的基础上以独特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行为做出解释和反应,从而对其自身社会化起积极作用或消极作用。首先,家庭式抚养对子女健康成长的生理和心理客观条件是最优的,这也是西方国家试图取消家庭式抚养,而最终不得不回归家庭式抚养的背景。而父母行为格式是儿童社会化的首要途径,社会学家的一系列研究充分阐明了这一观点,家庭环境为儿童提供了学习和实践
6、社会技能的舞台。父母对儿童社会化的重要使命,不仅表现为语言传播、文化价值、奖励和惩罚儿童的行为,而且为儿童提供了行动模仿的榜样,人类社会文明几千年铸就了这一生活方式,单凭父母亲的个人自由是难以改变的。其次,父母双亲对子女的作用不可相互代替。在以往关于儿童性别化的研究中,人们的目光总是关注于母亲的作用而忽视了父亲的作用。实际上,父亲的角色成功与否,对孩子的社会化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儿童性别化过程中,父亲有着比母亲更为重要的影响作用,父爱的影响绝不是母爱所能够代替的。再次,反面经验告诉我们,单亲家庭会使人类文明的
7、传承出现障碍。根据现在流行的观点判断,无过错的离婚自由所凭是感情,婚姻上遇挫折的惟一合乎情理的选择。研究表明,具有高尚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受过高等教育的健全的家庭的父母亲,是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师益友,是儿童一生当中走出的关键性一步。而不健全的、气氛恶劣的家庭教育环境对儿童危害则是不言而喻的,甚至秧及子女的一生,请多看看少年犯罪实际案例,都能给人以启示。二、离婚诉讼中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
8、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一)、探望权的含义及其必要性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1]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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