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税务筹划课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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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春学期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案例一: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税收筹划案例二:科研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析学生姓名:黄莉学号:2013014412所在学院:皖西学院专业班级:财务管理1304班级别:2013级案例一: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介绍旅游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行业,它与其他行业有着相当紧密的关系。为了便于旅行社正确核算其相关业务,从而精确计算其应该缴纳的营业税,税法虽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看似十分严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着进行税收筹划的相关空间。由于旅游业是一个没有明确国界的行业,因此,即便税法规定了境外的一些活动的税率,也由于国境之间的业务存在着一些盲

2、区和税收管理达不到的地方,因而我们可以运用这些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在旅行社行业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也是不同的。国家对国有旅游企业和外资旅行社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导致了国有旅行社和外资社的税负并不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外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迫在眉睫。二、筹划的税法依据我国税法规定,旅行社的主营业务是指“服务业一旅游业”税目规定的征税范围的业务。根据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来看,作为外资旅行社,一定要关注以下的政策变化:根据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扣除替客人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

3、宿、餐饮、交通以及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社的团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这个新规定,对比旧的细则,最大的变化在于,扣除费用仅限于扣除列举的两种费用:(1)替客人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餐饮、交通和门票四项费用;(2)替客人支付给其他社的团费。除以上两种外,其他的费用以后均不得扣除。在实际团队运行中,笔者发现,某些大型的旅行集团经常利用本单位所拥有的一些资产,如交通工具和餐饮公司等,为客人提供服务,而这些服务根据新的规定并不能进行扣除的。同样,作为旅行社自身应该承担的费用,例如导游工资、差旅费、旅游管理费以及应以旅行社名义去缴纳的旅行保险,旅行社用来识别客人的胸牌、旗子、帽子、全陪费用等,

4、均是不能作为扣除的。而因为旅行自身所涵盖的项目很多,应纳税项目就更多,如果根据条例严格执行,那么很多不在纳税之列的。因此,作为外资的旅游企业,在节税筹划中,必须特别注意新的法律,尤其是运用新的营业税法关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并且依法合理计算出营业额。税收筹划是绝对不能脱离税收法规的限制的,否则就失去了其进行筹划的意义。三、筹划思路营业税,是指在国家税务机关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纳税劳务活动,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对其所获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旅游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在我国现行的核算中,旅行社不得不以收取的全部团费,在会计处理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当中,而替客人支付的

5、其他费用(如房费、餐饮、交通、门票等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按照惯例一般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当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虚增了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同时也混淆了自己的收入(支出)和他人收入(支出)。而替客人支付的一些费用,本质上不是企业自身的成本和费用,而只是本应该由客人向诸多单位支付的费用。旅游企业在该交易中只是代为支付。因此,旅游企业的收入,应该是支付代垫费用后的余额计算。混淆了他人收入和自己收入,也混淆了他人支出和自己支出。替团队客人支付的费用,实际上不应该是旅游企业自身经营的成本和费用,其实是本应由客人在游览途中需分别向车队、餐厅、酒店以及旅游景点支付,只不过旅行社将各种费用事先从客人

6、方面全额收取,然后代为支付;旅游企业的收入金额,实际上是支付代付费用后的余额。四、具体筹划方案外资旅游公司在税收筹划中,应该特别注意运用关于旅游业营业额确定的特殊规定,依法合理计算并筹划营业额。外资旅游公司营业税的筹划,主要从以下两点思路出发。一是考虑费用扣除节税。在此本文以某外资旅游公司为例,该公司每年1月7日从北京出发组织去长江旅游,每次发团的基本人数264人计算,每人收费为29999元,在北京团队集合和住宿、游览费用时,公司共需支付给中青旅车队以及地方餐厅费用为700元/人,团队上船后,沿江各地旅行社以及上海、香港的旅行社负责接团。他们的接团费用总计为19999元/人。那么,该公司的应纳

7、税额就应该是:应纳税额=应纳税营业额米适用税率=(29999.700.19999)×264×5%=122760(元)。而如按照团费做营业收入缴纳,则需缴纳的费用为29999×264×5%=395986(元)从上述业务可以看出,对于扣除费用后计算的服务项目,该公司在此项上节税的筹划重点是将收入和费用转移至地方社。从而达到减少税金基数,从而可以节约本单位的纳税额。事实上,如果该公司按照这项操作,每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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