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实施要点难点-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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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改变世界会计成就未来赵耀电话:13953396889会计准则实施中重点难点问题探讨第一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概述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图;二、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体现;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架构图基本准则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具体准则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准则报告准则第一层次第二层次应用指南准则解释附录:会计科目及主要帐务处理第三层次解释公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立法法2000.3.151、法律2、行政法规3、行政部门规章4、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基本准

2、则的性质:第一,它是准则的准则;第二,它能为具体准则提供基本概念并指引方向,所以,它是所有具体准则的基础,为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三,它不同于所有具体准则,两者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基本准则显然高于具体准则,因为可用来指导、评估和发展具体准则;第四,显而易见,基本准则既具有上述特点,那么它就不是站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外,而是在该体系之中,并处于顶尖地位,它不仅是法规,而且是比具体准则更重要、更基本的法规。问: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相关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

3、,如何进行处理?是否可以直接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核算?答: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2008年1月21日)问: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答:

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专家工作组将定期召开会议,针对企业在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向社会公布,以便及时指导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方面正确地理解和执行新会计准则。专家工作组意见不是以“文件”的形式发布的,不是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2007年11月16日)(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

5、8年8月7日)(财会〔2008〕11号)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基本内容是在专家工作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是为解决专家工作组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说明:1、执行新准则体系的企业不再执行原有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在我国会计发展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从会计规定的表现形式上也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充分协调。问: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是否就不再执行财政部以前发布的文件?答:财会字[×]×号的文件的不再执行,财企字[×]×号、财建[×]×号、财农字[×]×号的文件仍需要执行。2、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定位更科学会计准则主

6、要规范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严格执行;在符合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下,会计记录方法可以灵活,包括会计科目的名称以及主要账务处理,因此,将会计科目及主要账务处理作为指南的附录。目前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后,企业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答:资产负债观要求

7、不符合资产、负债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有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未单独设置“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但是,企业在日常核算过程中发生与预提和待摊性质相关的支出,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这两个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符合待摊和预提性质科目的余额,应作为“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流动负债”列示。方案二,原待摊费用也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

8、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例,对符合资产、负债定义的内容,如预付的报刊杂志费等可以在“预付款项”进行反映。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3、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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