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0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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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1、产生: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2、发展:1804年《法国民法典》标志现代民法开端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完美的体系化和私法理论影响了之后民法体系的发展3、民法典的编纂方式(1)罗马式:将民法典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编。《法学阶梯》盖尤斯(2)德国式:将民法典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及继承五编。《学说汇编》特点:首创总则篇、坚持债权与物权的严格划分4、中国民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民法概念的区分1、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和实质上的民法(民法典、其他民事法

2、律、法规)。2、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3、民法典(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的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和民法通则。·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之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3、平等主体

3、间的财产关系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民法的特点:4、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民法的共性:以权利为核心。1、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一般私法。划分标准(利益说、意

4、思说、主体说)。2、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则。3、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4、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民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1、民法主要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方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主要采取指令和服从的方法,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

5、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2、民法等价有偿、平等关系。行政法具有强行性,其规范多为强行法,一般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商改变法律。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存在着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观点。民商合一指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民商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民商分立指严格区分民法与商法,在民法典之外还要制定一部单独的商法典。·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1、宪法:法律依据齐玉玲案1990届滕州八中初中毕业生,考入济宁商校财会专业,但却没有收到录取通

6、知书,于是复读,第二年考入某劳动局技校,毕业后分到鲁南冶金总厂工作,因单位效益不好,下岗在家.1999年偶然得知,陈晓琪以其名义入读就业于中国银行滕州分行.诉至枣庄中院,2001年8月最高院批复.最高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明确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

7、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2、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4、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发布在审判工作中适用某个法律的具体意见和对具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做出批复。5、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6、地方性民事规范7、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8、判例何谓判例?例:米兰达规则1、肯定方:主要理由: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度,判

8、例并无拘束力。无疑应强化判例的作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但从法律上说,不能说最高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一般说仅有指导或参考作用。梁慧星《民法总论》: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所形成的判例规则无疑是我国民法之一部。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1)二战后,两大法系融合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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