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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在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上的讲话》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在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2010年3月26日)全盛同志们:3月9日,济宁市在我市召开了全市集体林权体制改革工作启动暨培训会议。为传达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推动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扎实有序进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大会。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认真传达贯彻省、济宁市和邹城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动员全镇各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稳步操作,切实推进全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下面,根据镇党委、政府研究意见,就这次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我讲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统一思想,提高
2、认识,充分认清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总结我国农村集体林业历次改革的经验与教训,充分调研当前集体林业的客观实际,并在全国进行试点取得巨大成功的基础上作出的英明战略决策,是深化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林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发展。集体林地是我国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村重要的生产资料
3、和农民的生计依靠。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针对林业的行业特点,赋予了农民比耕地更加长期稳定的承包经营权。在完成明晰产权、确权发证等主体改革的同时,创造性地开展了林权流转、采伐管理、投融资机制、森林保险等配套改革,是一次比土地家庭承包改革更深入、更彻底的改革,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生产中的生动实践和具体应用,必将对林业生产、农民增收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加快林业发展的根本措施。集体林地是生态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如同土地家庭承包改革一样,在农村具
4、有历史性意义。从建立健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入手,通过深化改革,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做到“林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林业经营的主体,切实盘活生产要素,为加快林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施集体林权改革,是实现林业增效和林农增收的有效途径。10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林地的年均亩产出只有22元,不到耕地的1/30,经营水平非常低下。就我镇而言,林业面积较大,拥有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2.7万亩,平原林网4.7万亩,森林覆盖率达32%,居全市第一位,是名符其实的“林业大镇”,但并不是“
5、林业强镇”。之所以说我们是林业“大镇”而不是“强镇”,就是因为我们虽然林业面积多,但产生的收益却很少。我们的山林属生态公益林,上级已明令禁止采伐,林下养殖、旅游开发等依靠山林增收的路子我们还没有真正破题,可以说,山林收益几乎为零。北部平原林网属用材林,虽然可以周期采伐,但绝大多数都被个人承包,集体获益较少。我们的林业还有很大增值空间,关键看我们如何去利用、去开发。通过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落实林权到户,使农民真正成为林地的主人,切实消除他们的顾虑,让他们敢投资、敢开发,能够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好林业资源,使自己在长期稳定
6、获得林地经营管理收益的同时,提高集体林业的经济效益,从而较好地实现林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目标。二、要正确把握集体林权改革的基本原则、范围、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改革符合实际。这是我们具体操作中必须遵循的硬杠杠,必须贯穿整个活动的始终。1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
7、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和林木,改革的重点是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滩(地)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间安排是: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全省试点工作从2009年就已经开始,我市看庄镇是试点镇,已率先完成改革工作。2010年全市全面展开,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在此基础上,到2013年完善配套改革措施,逐步形成集体林业“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权责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这
8、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1)明晰产权:对尚未确权到户的商品林、宜林地,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均股均利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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