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520806
大小:22.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4
《小企业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无形资产的取得核算一.外购无形资产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例1】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一项专利权,支付的买价和有关费用合计600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600000贷:银行存款600000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例2】甲公司接受A企业投入一项无形资产,投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200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
2、甲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200000贷:实收资本200000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小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等科目。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
3、化支出”科目。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涉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一
4、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买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
5、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第四条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
6、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第五条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第六条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
7、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涉税提示】企业在年度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