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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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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养一批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优秀中青年骨干人才,提高其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带动高等学校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支持在教学、科研和管理方面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人才素质提升和创新能力培养。第三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第四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包括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和管理骨干人才。从20
2、08年至2012年,累计资助1000名中青年骨干人才。2005年以来已经入选高等学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计划资助的教师,完成项目任务并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申报本计划。第五条申报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治学严谨,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从事教学科研三年及以上,承担一线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价良好;(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四)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科研成果,是学校学科带头人、教学
3、名师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家的后备力量;(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第六条申报管理骨干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事业心强,富有创新协作精神,作风端正;(二)从事管理工作五年及以上,承担一线管理工作,领导和同事评价良好;(三)申报人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管理能力,熟悉政策,具有独立调研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工作中能独挡一面;(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七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以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八条 申请
4、人由所在学校推荐,填写《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市教委下达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校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请书。各校应对申请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能力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推荐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如无异议,上报市教委人事处,经市教委人事处汇总报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计划领导小组。 第十条经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资助名单在北京教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如无异议,由市教委发出通知,确认
5、资助计划,下拨资助额度,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实施。第四章经费资助第十一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4万元,连续资助3年。资金资助额度一次核定,按年度拨付。获资助的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可优先作为国内外访问学者到国内知名高校或国外高校访学。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必须按照审定的经费计划支出。该项经费主要用于中青年骨干人才的教学改革研究、科学研究、社会调查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论文或著作出版等。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十三条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中期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于资助
6、次年10月31日前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市教委人事处。第十四条“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资助期结束的次年3月31日前,获资助者要填写《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总结报告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等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教委人事处。第十五条对在资助期内调离市属高校的获资助者,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属高校人才强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中止或撤销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获资助者,停止资助。由所在高等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十六条资
7、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如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资助对象或资助对象所在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北京市教委,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对获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市教委人事处负责“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学校本计划项目的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市教委负责解释。附件6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实施办法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有计划、分层次、有步骤地对高等学校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系统地进行高质量、高水平和高标准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促进北京市高等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教师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计划”围绕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北京市教育发展规划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高等学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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