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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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政策,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和管理适用于本暂行规定并纳入各区政府的住房建设规划。第三条本暂行规定的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纳入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的住房困难家庭。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

2、、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按照合理的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售和管理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分为租赁型和销售型。保障对象可以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选择租赁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第六条租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七条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各区政府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承担主责,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制定每年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完成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任务。建设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

3、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监管及组织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会同建设、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批。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同时,要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监管。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

4、格和租金标准。监察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第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1、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五)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第九条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及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商品房售价的变动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月份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住房证明;(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四)计划生育证明。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受理后,通过入户调查、查阅房产资料、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

6、房情况及经济收入情况进行初审,然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并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建设部门、区民政部门进行复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由区建设部门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解决对象,予以登记建档,纳入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系统轮候。第十二条每个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只能申请租住或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

7、出,予以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采取由各区政府直接组织兴建、委托代建、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按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等多种方式建设。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制定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按市场运作模式建设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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