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证据和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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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证据和责任的认定作者:窦志刚隋福超发布时间:2012-12-1110:12:04  一、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泰来县某村农民何学林与陈淑艳系夫妻。2009年6月12日何学林妻子陈淑艳因腹部肿大消化不好到泰来县人民医院诊治,入院后医院诊断为肝硬化、门脉高压、脾功能亢进。医院要求对陈淑艳进行手术。2009年6月25日医院给陈淑艳做了脾切除安装腹部引流管手术。手术后陈淑艳腹腔越来越胀,出现胃瘘现象。陈淑艳手术第4天,导流管不畅,第5天医院将引流管取出。医院观察11天,采取了一些措施。2009年7月8日医院对陈淑艳进行了脓肿切开引流手术。术后陈淑艳无

2、法正常进食,何学林等人要求转院。医院于2009年7月17日将陈淑艳送至哈医大二院治疗。哈医大二院诊断为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2009年7月24日陈淑艳从哈医大二院又转回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1月4日陈淑艳乏力、头晕、间断呕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何学林等人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对死者陈淑艳进行死亡原因的鉴定,经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一、陈淑艳因脾切除术胃瘘,腹腔感染及严重营养不良不断加重肝硬化病情,导致消化道再次出血,继发性失血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二、泰来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陈淑艳死亡存在

3、因果关系。被告对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一、陈淑艳多脏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与泰来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有部分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陈淑艳死亡后原告诉讼至泰来法院,要求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61984.39元,主要证据有陈淑艳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3份,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医疗费收据、处方15张,车费收据10张,为陈淑艳处理后事各项花销票据若干份。  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认为,陈淑艳的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医院导致的。原告诉请是以医院存在医

4、疗过错为前提,原告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陈淑艳术后出现胃瘘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二、法院判决  (一)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何学林医疗费等费用245572.4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泰来县人民医院给付原告何学林精神抚慰金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何学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深层评析   第一、患者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  法院之所以认定患者的死亡和医院诊疗行为有主要、直接的因

5、果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有力的证据。  证据1、陈淑艳在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3份。证明陈淑艳是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手术后导致胃瘘死亡的。  证据2、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鉴定人段国志出庭说明:陈淑艳胃瘘是县医院造成的,是附损伤造成的,也称医源损伤,胃瘘导致陈淑艳死亡是不争的事实。证明陈淑艳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证据3、双方认可的并且经过庭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于2009年7月17日将陈淑艳送至哈医大二院治疗,哈医大二院诊断为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2009年7月24日陈淑艳从哈医大二院又转回泰来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结果因医

6、治无效而死亡。  医院方面也提出了证据,那就是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双方抽签,确定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一、陈淑艳多脏器衰竭而死亡;二、死亡与泰来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有部分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  首先来看证据1,医院的病案是患者病情和诊疗情况的真实的、直接的、翔实的第一手资料,根据医院病案记载,患者手术后出现了胃瘘状况,而且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出现了相关并发症,最终导致患者因多脏器衰竭而死亡。病案是医院方面的真实记载,这也是原告提供的最直接证据,医院没有理由反驳。  其次来看证据2,双方随机抽签所选择的黑龙江

7、省权威鉴定机构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从医学专业角度证实了陈淑艳胃瘘是县医院造成的,是附损伤造成的,胃瘘导致陈淑艳死亡是不争的事实。这就从专业角度证明陈淑艳死亡与被告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最后来看证据3,在患者方面的要求下被告把患者转移到哈医大二院诊疗,后来哈医大二院给出的结论是“脾切除术后,腹腔感染、肝硬化、胃瘘”。哈医大二院也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给出的结论和原告的主张一致,就在无意中又给原告的主张提供了一项强有力的证据,而且这份证据是经过庭审质证认可的,所以就使证据更加客观,证实了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的并发症是陈淑艳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医

8、院方面提供的鉴定结论证据也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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