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要求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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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要求之我见  吴庆宝  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必须做到严谨、科学、规范化。任何一份民事判决书都代表了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水平,是审判工作智能化的体现。我们不要求判决书千篇一面,但起码有一些必要的事项是应当做到规范化的,必须有一个大致的模式。笔者现对实践中反映出的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略抒己见:  一、关于首部的写法  1.当事人的住址或称住所地。比较规范的写法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牌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注明性别、民族、年龄(或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亦应当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门牌号

2、码。对于有的法院还写上当事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电话,实在大可不必。要求是只要写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可,在此处如有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名称注上“以下简称”,这是不合适的,更不应当在此处还注明当事人的曾用名等。  2.关于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确的是,当事人为银行时,只要是中国、农业、工商、建设四家专业银行,其分行、支行均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应署明“负责人”或“代表人”,而不应用“法定代表人”字样。在具体职务一栏中,应当注明为“该(单位)××职务”。例如该行行长,该公司经理。如公司既有董事长,又有总经理的,要审查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看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然后署明法定代表人。还有的单位可能没有正职,是某一副职主持工作,临时代为法定代表人,此时不必署明“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副行长”之类,只需注明“副经理、副行长”即可。“××公司经理”的写法(即公司已经用了简称)大可不必如此,应当直接注明“该公司经理”等。  3.关于委托代理人。对委托代理人职务的写法,一般公司中任职的,可写为“该(单位)职员”,对于在行政单位任职的,可以写为“该(单位)干部”,有的署为“行政科长、处长”等,实际是不太确切的。当委托代理人既有本公司职员

4、,又有律师时,应将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于前,将律师写在后面。当两个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时,尤其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应当分成两行分别表述,不应当为节省文字而写于同一行。因为将二律师分别写出,这样既体现对律师职业的尊重,亦体现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委托代理人,应当只写明其基本身份,无须写明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详细资料。  4.关于合议庭组成情况。在此处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等××纠纷一案……“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当改写为“开庭进行了审理”,省得“本案”的多次重复。在该部分中不应当省

5、略当事人的称谓,亦不应当漏列某一当事人。对于合议庭组成情况,如果中途合议庭有变更的,应当注明何年何月何日合议庭因何原因作了变更。如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应当用一两句话写明何时、何原因曾发回重审。  二、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写法  在一审案件中,首先应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内容,在此部分中,在首先出现当事人称谓时,应当明确“以下简称”,在全篇裁判文书中,就可以用当事人的简称加以叙述。对于简称既应文字数量得当,又应当称谓得当。例如八一钢铁公司,可简称为“八一钢铁”,而不应用“八钢公司”;黑龙江省钢铁公司可简称为“钢铁公司”,而不应为“

6、黑钢公司”等。在叙述当事人主要事实、理由与请求中,应以理由和请求为主,不应过多地渲染事实,最好每方的意见为200至300字,最多不超过500字,没有必要在此处使用过大的篇幅。在介绍案件事实时,应当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介绍;对于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介绍;对于无关紧要地事实,可用一两句话一带而过;对于与争议事实无关地事实,可以不作介绍,也没有必要在无争议地事实上争论不休。特别是对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公司是否法人单位等与案件争议毫不相干,无必要逐一介绍。  在二审案件中,无须再重复介绍原告、被告起诉、答辩情况。可直接写明:“经原审法

7、院审理查明……”。在上诉与答辩之后,如二审法院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可用一句话述明:“本院二审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或“本院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也未提出新的事实”等。如果二审法院在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又查明了新的事实,或发现原审法院所查明事实有遗漏,可以在表达上述意思之后,写明“本院二审期间查明……;还查明……;又查明……”等。不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有权依职权作补充调查。  三、关于举证、质证、认证环节的写法  举证、质证、认证环节,是当前裁判文书改革中极为混乱的一个部分。有不少法院是在起诉、答辩

8、之后,紧接着介绍原告举了多少个证据,被告举了多少个证据,少的各有3至4个,多的达20至30个所谓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当事人所举证据绝大多数没有争议,只有极少量或极个别的有争议。另外,按照这些法院的做法,就没有了具体的“案件基本事实部分”,许多是边举证,边质证,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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