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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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王吉祥宁波市总工会2011年10月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概述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三、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四、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争议处理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概述(一)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合同的分类及基本特征(三)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简史(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一)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是对集体合同问题的法律规范,是一项法律制度,是由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文本、集体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等几个阶段有机组成的。集体协商是指用

2、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就有关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而进行的商谈交涉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一般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就集体合同制度而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订立是同一过程的两个阶段,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订立的手段和实现的方式,集体合同则是集体协商的结果。同时,集体协商又不仅仅是签订集体合

3、同的程序,它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机制。(二)集体合同的分类及基本特征1、分类集体合同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其内容可以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按照区域和行业可以签订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或者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如工资、女职工、劳动安全保护等专项协议。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

4、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只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且,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适用的区域仅限于县级以下区域。2、基本特征首先,有特定的当事人。其次,当事人之间有关劳动关系的协议。第三,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性质不同。最后,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三)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三大法律制度1、劳动合同制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2、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运行中平衡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3、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出现矛盾和问题时解决和处理的法律制度(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

5、法律政策依据1、《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定。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定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三十五条依法签

6、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修正后的《工会法》。明显增加了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内容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3、《劳动合同法》第六条、五十一条到五十六条对集体合同制度有了更加系统的表述。4、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二、集体合同的协商与订立(一)集体协商主体(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三)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程序(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

7、容(一)协商主体集体协商的主体,是指对有关劳动关系问题享有协商谈判、订立(或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当事人。集体协商主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和职工一方的主体。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雇主及雇主代表组织。小企业的主体为以进行集体协商为目的的区域性行业性企业联合会组织。职工一方的主体:本单位全体职工,或全体职工依照法定程度选举推举产生的职工代表。1、职工协商代表及产生一般可由工会选派,经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确认;也可以由工会提名候选人,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未建

8、立工会组织单位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选举,并须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由工会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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