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

ID:38472210

大小:73.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3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_第1页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_第2页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_第3页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_第4页
资源描述:

《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之日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即缓刑考验期限),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法定情形来决定是否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其刑罚暂不执行,但又在其缓刑考验期限内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相反,如果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

2、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由于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法定情形,就会被撤销缓刑,对原判刑罚予以执行,故对缓刑考验期限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句话看视十分明确,但由于对“确定”二字的不同理解,从而变得非常模糊。对“确定”二字的含义,没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但在理论界特别是司法界,如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9日(64)法研字第8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问题的批复、《新刑法条文释义》(刘家琛主编)、《〈中华

3、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与适用指南》(顾问高铭暄,主编黄太云、滕炜)等均将“确定之日”明确为判决生效之日。也许是因为将“确定之日”明确为判决生效之日的意见太权威,故在理论上对此探讨的不多,笔者也曾深信无疑。但现因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相关问题,笔者产生了不同看法,现将自己拙见提出,供大家参考。4  笔者认为,刑法条文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理由如下:  一、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

4、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二、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

5、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

6、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比如甲乙两个被一审法院同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是同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比乙重),甲(缓刑一年六个月)不上诉,其判决在十天后生效,而乙(缓刑一年)4因同案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又因二审认定一审对同案被告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其判决在八个月后生效,在乙的判决生效后的第十一个月,甲乙两人共同犯罪被捉获。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甲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本比甲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的乙则因与自己无关的事由使自己的缓刑考验期限延长了八个月,从而其犯新罪的时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被撤销缓刑,

7、执行原判刑罚。这样因他人的行为而让被告人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本意。  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27日,潘某某又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缓刑的判决生效。对潘某某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

8、年11月30日,而其再犯抢劫罪的时间是2000年11月27日,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销(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该条一、二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