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176580
大小:60.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6
《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和探讨的应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和探讨 钟华 【摘要】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即是从原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还是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给司法实践也时常带来困扰。为完善和规范这个问题,笔者撰写了本篇论文。文章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这一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再审程序中缓刑考验
2、期限应从原审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算:符合“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理;有助于对罪犯进行合理公正的惩罚;有助于教育和改造犯罪,避免同罪异罚。二是再审中缓刑考验期限如何起算直接引发的两个法律问题,即罪犯在一定时间内犯新罪,是否以数罪并罚论处?是否构成累犯。 为了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借鉴以下案例:被告人某甲、某乙、某丙共同犯盗窃罪,某甲与某乙被认定为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某丙系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执行几个月后,经查明某甲不是主犯,他在共同犯罪中与某丙起同等的作用,属从犯。为此,法院启动审
3、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再审结果是改判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某乙与某丙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到再审判决确定之日为半年。 一、再审程序中缓考验期限的起算。 上述案例中,对被告人某甲和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何时起算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前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本案中原判决已被再审判决所取代,显然是不生效的判决,再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本案应当执行再审判决,而非原判决。故主张某甲
4、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再审判决只是对某甲的罪刑作改判,而未对某乙与某丙的罪刑进行改判。某乙与某丙的罪刑在原判中已得到确定,再审判决也作了维持。而某甲的罪刑已经改判,在再审判决里才得到确定。故主张,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算,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提起再审是司法机关的错误认定引起的,而不是被告人的过错造成的。一定的犯罪应当与一定的刑罚相结合,即“罪刑相适应”。某甲与某丙既是从犯,且适用缓刑,就应当给他们以公平
5、合理的缓刑考验期限和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在惩罚待遇上不能有半点含糊或。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从再审判决确定之日起算,显然是不公正的。故主张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决已执行的半年应纳入缓刑考验期限之内。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搬抄《刑法》第七十三条对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的规定,系死扣法条,忽略了刑罚适用的公平正义性,忽略了再审的原因和由此引起的责任承担的主体易位。第二种意见除了存在第一种意见的弊端外,还使某甲与某丙分别适用两个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即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起算
6、日为再审判决确定之日,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起算日为原判决开始执行之日,对两个相同的罪行适用不同刑罚,明显与“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原则相违背,也不利于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这两种意见均不可取,故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某甲与某丙的缓刑考验期限均应从原审判决开始执行之日起算。现由如下: (一)、主张被告人某甲与某丙的缓刑期限从原审判决执行之日起算,符合刑法的基本原理。 “罪刑相适应”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个基本的刑法原理。这一原理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就是一定的犯罪适应一定的刑罚。具体地讲,即犯多大罪,便判多重的刑,
7、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马克思曾经说过,“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罪犯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界限”①。毛泽东同志也说过,“轻罪重判不对,重罪轻判也不对”②。可见马克思和毛泽东都是主张“罪刑相适应”这一原理的。我们只有坚持这一原理,才能公平合理地惩罚罪犯,才能使刑罚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反之,罪刑不相称或罪刑轻重错位,不但不能达到惩罚与教育罪犯的刑罚目的,而且有损于法律的威严,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 缓刑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他具备法定的条件时,在一
8、定期限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本案中某甲与某丙被判决宣告缓刑,说明某甲与某丙的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其暂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理,一定的犯罪适用一定的刑罚。同样,一定缓刑内的犯罪就应该适用相应的缓刑考验期限,不仅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要与罪行相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