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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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已经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

2、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技术进步,是指企业为提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进行的技术创新,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推广,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及消化吸收,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优化,管理现代化和人才培养等活动。第三条企业是实施技术进步的主体,享有技术进步的自主决策权。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科技进步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技术进步机制,不断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科技与经济

3、紧密结合,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保障企业技术进步与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计划、财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企业职责第七条企业依法开展技术进步活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并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第八条企业应当依

4、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技术进步的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第九条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技术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其他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第十条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提高产品的实物质量,逐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第十一条企业技术进步的重点是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采用先进技

5、术、工艺、设备和新材料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和防治工业污染。企业技术进步项目中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资金,用于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企业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增提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第十三条企业应依法采用各种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四条企业应收集、研究和利用国内外相关的科学技术信息,开展技术创新,加速产品结构调整,提高产品科技含量,降低成本,增

6、强市场竞争力。第十五条大中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技术中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的水平。第十六条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限期停用污染严重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并禁止转移他用。第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使用和引进工作,逐步提高科技人员的待遇,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健全职工技术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定级制度,加大对职工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职工素质,充分发挥企业科技科协组织在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企业要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为职工发挥技术专长创造条件。第十八条

7、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进步的总体规划和行业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指导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投资结构,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目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信息引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十二条县级以

8、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所有者或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以其它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并将联合开发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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