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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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分析食品召回制度下的逆向物流分析   背景:近几年来,从“苏丹红”事件到雀巢、光明、三鹿、伊利等名牌食品的安全问题接连爆发,超市食品安全问题也屡屡曝光,如家乐福盛咸鱼鱼干的玻璃陶里爬满虫子;随意涂改商品生产日期,出售“超年限”面包;郑州市几大超市所销售的的蔬菜和水果中,超过8成半含有农药残留,2成半含非法农药残留。这些新闻让老百姓们看了胆战心惊。食品流通的相关环节很多,保证食品安全不能仅仅依靠超市,如何保证食品安全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由此折射出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日趋严重性,并引发了食品行

2、业的诚信危机,使得食品召回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高效、快速的食品召回计划既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可能地降低不合格食品对民众安全所造成的损害,又能使食品生产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而生产销售企业对食品逆向物流的有效组织和管理使得食品召回计划能够顺利完成。日本丰田汽车的大批量顺利召回则为我们在逆向回收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范例。 一、关于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与目的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

3、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大众的人身安全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食品召回制度的历史  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始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召回制度应用到可能对大众造成伤害的、包括食品在内的主要产品领域。 (三)我国食

4、品召回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2006年6月8日召开的食品安全新闻通气会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关于食品召回的规定。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上海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缺陷食品召回制度。新规对缺陷食品分级、召回方式、召回涉及层面、召回实施程序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召回范围包括批发层面、零售层面和消费、使用层面。为推进召回顺利进行,新规明确,召回的主体是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也就是由生产企业主动实施召回。不

5、过,在生产经营者不愿意主动召回或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可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其召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之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二、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及特点(一)内涵 物流是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

6、,包括了正向和逆向物流系统。因此,对食品召回下的逆向物流内涵也可以从食品供应链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主动召回还是强制召回,召回的主体都是食品生产商,召回都是在各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在食品召回时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食品生产商,一方面代表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到食品生产完成,通过食品批发商、零售商将食品送达顾客的正向物流方向;另一方面也代表发生食品召回时,召回的缺陷可弥补食品可在监督下重新加工后投放市场,进入正向物流系统。发生食品召回时,顾客或供应链上的各节点企业将产品交给上游企业的逆向物流方向,召回后的缺陷严重食品将被

7、监督通过填埋、焚烧等方式销毁。  (二)特点  1.不确定。食品逆向物流的起始点分散、不确定,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发生食品召回有可能是面向全球的;其次,需求时间和需求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各个地区的消费者接到食品召回声明的时间不同,供应链上各个节点企业接受的退回食品数量可能与其销售的数量不一致;当发生食品主动召回时,可能产品还没到达顾客手中,仅仅在批发商或零售商环节就开始逆向物流活动。食品逆向物流起点和需求的不明确,导致食品逆向物流路线和方式选择的不确定。  2.时间紧。我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主动召回自确认食品属

8、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计划必须在监督机构确认的食品召回时限期满之前完成。由于食品对保质期的要求很高,对经过加工后能重新投入市场的召回的食品,逆向物流的处理如果不能在保质期内完成,则食品的价值将逐渐丧失,扩大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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