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屠宰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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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管理制度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督工作并派驻检疫人员具体实施检疫。二、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实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法人负责制,驻场检疫期间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检疫监督工作。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政务公开。四、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负责填写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日志。五、驻场检疫人员要接受班组负责人的领导。六、在发生认为需要上报的情况时,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七、严格依法办事。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法》、《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

2、》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动物检疫监督职责。八、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文件规定。九、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不谎报、瞒报、缓报疫情。十、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

3、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

4、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三、在检疫过程中,出现只收费不检疫、乱收费、不开检疫证、买卖检疫证的,取消执法资格,按渎职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五、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

5、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

6、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

7、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3、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动物屠

8、宰场检疫申报制度1、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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