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非”工作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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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制度玉屏侗族自治县5B超检查、管理与登记制度一、凡开展B超诊断专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必须向注册登记机关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B超诊断专业,B超设备必须登记备案,登记内容包括B超数量(台数)及型号、使用人员等。未经批准,在医疗卫生保健场所摆放B超机,均视为非法行医。二、凡从事B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合格证。非B超技术服务人员,不得B超业务。从事B超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省卫生厅批准的单位除外);孕妇B超检查时检查时必须要

2、有两名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在场。三、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牌,并公布所在地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四、非B超孕检定点单位,不得开展B超孕检业务(急诊除外)。四、B超技术工作人员或医务人员对所有被检查者必须登记在册,按《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的要求认真填写完整,必须两名在场医生签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胎儿性别的信息。五、有B超的单位,要与B超操作人员签订不得擅自利用B超技术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责任书。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批准制度一、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各医疗保健

3、机构的妇产科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在醒目处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警示牌。二、凡实施孕14周以上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时,必须查验相关证明:1、对已婚妇女拟实行孕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批准。52、凡医学上确有需要终止妊娠的,如死胎、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等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三人以上专家诊断,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和医学意见,方可施术。3、对未成年人或非婚先孕14周以上需要引产的

4、,施术机构应查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县级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证明,确认未成年人或非婚先孕,情况属实,方可施术。三、符合上述情况的终止妊娠,须经本单位法人代表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术。四、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属计划内孕妇要求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的应予以拒绝,并向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情况。五、实施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者,证明原件应随病历,并要按《孕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登记本》认真填写,不得漏项。终止妊娠药品监督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具体品种有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

5、、催产素注射液等各种投制剂。二、终止妊娠药品只能由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法人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任命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从事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体诊所、零售药店和个人,同时应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和销售记录。三、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如社会医疗机构、门诊部、个体诊所等)不得购进使用终止妊娠药品,零售药店不得购进、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四、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使用单位经营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进行监督。5住院分娩实名登记与信息共享制度为了

6、加强我县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工作,健全和规范出生人口实名登记制度,做好母婴保健工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提供数据支持及考核评估标准,制定配制度。一、凡获助产服务技术准入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所有住院分娩的孕产妇相关信息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填写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实名登记内容包括: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民族、身份证号、配偶姓名、现居住地、户籍地)、产妇分娩信息(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号、本次政策生育属性、孕次/产次、现有子女数、分娩方式、分娩结局、接生员)、出生婴儿信息(姓名

7、、性别、存活/死亡、出生缺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等。填写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严禁涂改。二、《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于次月4日前抄送辖区乡(镇)计生办,一份留档。二、接收孕产妇分娩要严格查验生育证明、身份证明等,严格实行持证生育,实名登记。特殊紧急情况急需接产,本人又不能提供生育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接生单位要及时通知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并做好记录。对住院分娩过程中发生的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等个案,须如实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并及时上报人口计生部门。三、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8、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保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对不如实核对、登记和按月抄送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表的单位,要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四、人口计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住院分娩实名登记的信息共享工作,确保资源共用、信息共享、数据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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