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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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房改办、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房改办:  为了保证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进行,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01]27号)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实物分房面积核定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应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职工和配偶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

2、住房(以下简称公房)。  (二)职工和配偶按市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含集资建房)。  (三)职工和配偶承租、购买的公房有一套以上的,面积应合并计算。  (四)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无论实际承租人或购买人是职工或配偶,还是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单位工作的除外),均应核定为原分配职工和配偶的实物分房面积。  (五)几种情况的核定原则:  1、承租公房但未参加房改购买公房的职工和配偶,按所承租公房面积核定实物公房的面积。  2、职工和配偶购买公房后,不论婚姻状况是否变化,所购公房均应核定为双

3、方实物分房面积。  3、租住公房的职工,须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同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在3个月内将租住的公有住房退交产权单位;逾期不退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清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住房超面积标准部分实行差额累进计价、计租的办法>的通知》(赣办字[1999]72号)规定计租。  二、不核定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的范围:  (一)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二)以继承、受赠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自建住房、商品房)。

4、  (三)已按清房规定补交超标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面积。  三、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以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南昌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规定,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套建筑面积控制,即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已购的公有住房,按产权证登记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成套住房.按照同单元户型、面积相同的已购房户的套建筑面积计算;承租的不成套住房,将承租的使用面积按  O.7:l比例换算成建筑面积。  四、达标与未达标职工的确定  职工住房实物分配面积

5、合计达到或超过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已达标职工;低予职工本人职务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为未达标职工,其差额面积为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1999年12月3日前参加工作未承租和购买公房的为无房老职工:从2()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为新职工。  五、职工住房朴贴核定的时限  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1999年12月31日所任职务及工资为准核定;离退休职工的二次性住房面积补贴以离退休时的职务为准核定。已达标的职工不发住房补贴;未达标的职工按差额面积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20

6、00年1月1日起的按月补贴额为当月工资额乘以补贴系数。  六、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额,按下列口径计算:   (一)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人员(含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  l、公务员: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保留津贴;  2、工勤人员: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保留津贴;  3、普工:岗位工资、奖金、保留津贴。  (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固定工资、津贴(浮动部分)、保留津贴。教师加教龄津贴,护士加护龄津贴。其它工种津贴不计。  七、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月工资额,

7、按1999年12月领取的月工资额计算。  八、1999年1.2月31目前去世的职工不列入住房补贴范围;从2000年1月1日起去世的职工可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九、从企事业单位调(考)入机关的公务员,按公务员职务标准核定住房补贴。  十、2000年1月1日起转业的军队干部,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但补贴年限不足25年的,由安置单位按我市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继续发放住房补贴,直到满25年。  1999年底前参军,2001年1月1日后的退伍军人,按到地方单位工作当月的职务和工资核定其住房补贴。  十一、停薪

8、留职人员由单位按规定核定,其住房补贴需在恢复工作后才能发放。  十二、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已购买或承租公有注房的,按老职工处理。  十三、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了一次性补偿的事业单位脱钩、分流人员,不再核发住房补贴。  十四、本办法由市政府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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