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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5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营,充分发挥公积金在住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积金,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和管理活动。离退休职工和外商
2、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公积金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职工有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要求单位为其缴存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本办法规定查询、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利。单位有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有查询本单位及其职工公积金帐户的权利。单位和职工均有监督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公积金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职工提取的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南昌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推行公积金制度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
3、定推行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议确定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三)审议确定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确定公积金缴交率;(五)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积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的职责是:(一)实施公积金的管理办法;(二)编制公积金发展规划以及归集、使用计划;(三)编制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积金的缴交率;
4、(五)负责公积金的归集和偿还;(六)审批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七)督促单位按月汇缴公积金;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
5、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八)监督、检查受托银行按照委托合同办理公积金存贷业务;(九)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结算工作;(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十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住房资金;(十二)接受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十三)办理市房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管理中心委托专业银行承办公积金存贷业务,按照公积金结算年度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公积金纳入受托银行专户管理。第九条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郊区、湾里区、昌北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管理中心
6、负责归集、运营管理,其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归集、运营管理。各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职工的公积金由各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运营管理。第三章公积金的缴存第十条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额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缴交率计算。在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公积金缴存额不变。公积金的缴交率由市房委会批准,管理中心公布。缴交率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提高公积金缴交率。职工工资额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
7、算。第十一条单位缴存公积金前,应当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帐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当在当月发放工资前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手续。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按照下列渠道列支:(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纳入单位年度财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列支;(二)企业在单位住房周转金中列支或者在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国有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
8、中列支;(三)其他组织参照企业列支。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在当月发工资后5日内一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应当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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