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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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近年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后赔付和安置遇难矿工及家属成为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难题。山西省政府于2004年11月30日出台《关于落实煤矿安全责任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规定》,规定发生死亡事故时,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1]2004年12月,山西一周内接连发生的两起煤矿事故,盂县大贤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和南午沟煤矿窒息事故的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首次按此规定执行。[2]诚然,提高赔偿标准对漠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是一种经济惩罚和震慑,高赔偿标准是否能够落实,赔偿标准的变化能否带来安全是急需思考的新

2、问题。面对居高不下的安全生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并颁布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在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中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本文从分析新制度着手,初步探讨其法理基础,找出设计上的缺陷,力求提出一些参考意见。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概述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煤矿企业以其法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

3、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根据本规定,笔者认为风险抵押金具有如下特点。  1.存储主体。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非煤矿企业的内部煤矿则应由其所属的法人企业代为存储。不区分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安全生产条件和所属地区、。  2.存储目的及支付条件。煤矿企业负责人在生产事故后逃逸或者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发生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支付困难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的需要,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支出,用

4、于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勘察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金数额的确定。按照煤矿企业核定(设计)或者采矿许可证确定的生产能力分档存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产量和安全程度评估等因素,在相应档区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数额。如河南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最少二百万元人民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计入煤矿企业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必要性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创新开创了我国在高

5、危行业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先河。  第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3],5①从煤矿所有制及死亡人数看,单起事故死亡人数上升。死亡10人以上的58起特大事故中,乡镇煤矿发生47起死亡1187人,分别占81%和68.3%;国有地方煤矿发生2起死亡25人;国有重点煤矿发生9起死亡527人,国有重点煤矿平均每起事故死亡人数最多达58.6人。②从地域上看,生产安全事故分布地域广。发生特大事故的山西、河北、贵州等17个省(区、市),占27个产煤省(区、市)的63%。③从事故类别看,瓦斯和水灾事故居高不下,经济损失最高,平均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均在百万

6、元以上。④从事故频率看,重大恶性事故重复发生,有些企业连续发生重特大恶性事故。2000年,贵州水城木冲沟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2人;2003年同一煤矿又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发生同一性质的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9人。而今年的安全生产形势并不乐观。煤炭安全生产每至年底岁末就遇到事故多发期,2006年亦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仅今年11月1日-12日,全国煤矿企业共发生31起事故,死亡578人。“虽然,同比减少18起、747人,但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特别是非法生产矿井、基建和技改矿井重大事故多发,国有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呈现范围广、伤亡众、损失大、

7、波动强、突发性、频率高等特点。如此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尤其处理重特大事故往往需要省际调配救灾设备和物资及巨额资金。但是,很多国有煤矿企业包袱沉重,无力支付灾后救援费用。如“2002年6月20日,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属下城子河煤矿发生严重瓦斯爆炸事故,以115个生命的罹难击碎了一些人对国有煤矿生产安全的乐观看法。连年的亏损造成公司在安全、生产、生活三个方面都有严重欠账。至2000年拖欠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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