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东-“中国传统婚姻与家庭”

黄东-“中国传统婚姻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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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个大项:“婚姻篇”、“家庭篇”五个专题:一、多样的围城:婚姻形态的变与常二、牵手与放手:婚姻的选择与解除三、孝顺的底色:家国同构下的孝与忠四、黄花的残梦:守贞与放纵五、垂训的价值:佳弟子的教与养专题一多样的围城:婚姻形态的变与常(一)何为“婚姻”?(二)行聘娶、重礼仪:婚姻的常态(三)实力+实际:婚姻的变态杂交阶段无婚姻自为交媾,群居生活,无所谓现代“乱伦”观念,无所谓婚姻家庭。群婚阶段乱婚姻血缘群婚、亚血缘族婚、对偶婚血缘群婚也叫族类同辈婚。只排斥异辈之间婚姻,或直系血亲异辈间互为夫妻。其他则兄弟姐妹皆可互为夫

2、妻。同辈之间,不分你我,共妻共夫。伏羲、女娲的兄妹婚亚血缘族婚告别血缘群婚,而以不同氏族之间的通婚取代。只有这一血缘氏族的一群男子与另一血缘氏族的一群女子才能互相发生性关系。对偶婚一夫多妻vs一妻多夫在亚血缘群婚的基础上,成对的男女长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而这个女子在她的许多丈夫中把这个男子看作她的主夫。只有主夫和正妻可以同居。其他婚姻伙伴之间可以发生性关系,但是不能同居。“婚姻”:“昏因”、“昏姻”1.作为动词之“婚姻”,指结合之关系“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

3、来,……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毛诗正义》孔颖达疏)2.作为名词之婚姻:(1)指当事人:婿与妇“婿曰昏,妻曰姻”(《礼记》郑玄注)(2)指(2)当事人之父母“女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尔雅·释亲》)(2)指当事人的父母“女子之夫为婿,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尔雅·释亲》)(3)指当事人所代表的两家及亲党“婚,妇家也。姻,婿家也。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二)行聘娶、重礼仪:婚姻的常态婚姻形态:一夫一妻多妾缔结方式:聘娶1.一夫一妻(多妾)制亦称“单偶婚”、“个体婚”,即一男一女结

4、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在此基础上不禁止多妾。2.聘娶婚聘娶婚,遵父母之命,凭媒妁之言,行婚姻之礼。是中国婚姻形式中最广泛、最持久、最正宗的婚配。婚姻六礼:纳采:请媒提亲谓之纳采问名:询问女方名字及出生年月谓之问名,俗称讨八字纳吉:男方将占卜的吉兆告诉女方家谓之纳吉纳征:婚约成立,正式送聘礼谓之纳征请期:男方择定婚期,通知女家求其同意,谓之请期亲迎:新郎亲自迎娶谓之亲迎(三)实力+实际:婚姻的变态结婚方式手续掠夺婚用武力买卖婚用财货服役婚用劳力交换婚用亲属私奔婚用爱情收继婚用身份指婚用权力入赘婚、童养婚用财货冥婚用聘娶专

5、题二牵手与放手:婚姻的选择与解除(一)婚姻的选择野有死麕(jūn),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林有朴樕(sù),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舒而脱脱兮!无感(hàn)我帨(shuì)兮!无使尨(máng)也吠!——《国风·召南·野有死麕》宋人“婚姻不问阀阅”“求婿必欲得高第者”。(二)婚姻的禁忌与限制1.宗法原则的限制同姓不婚(非同宗不禁)亲属不婚(中表亲不禁)2.等级制度的限制良贱不婚3.特殊关系的限制官吏不得与娼妓为婚监临官不得与被监临人为婚相奸男女不得为婚4.特殊身份的限制僧道不得娶妻(宋代开始禁止)宦

6、官不得娶妻(三)婚姻的解除1.七出三不出(去)☆“七出”一词见于《大戴礼记·本命》,也作“七去”、“七弃”。1.不顺父母(此指公婆),去;2.无子,去;3.淫,去;4.妒,去;5.有恶疾,去;6.多言,去;7.窃盗,去。”不顺父母因其逆德,无子为其绝后,淫为其乱族,妒为其乱家,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备祭祀供品),口多言为其离亲,窃盗为其反义。“三不出”何休《春秋公羊传解诂》:“三不出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而后富贵。”“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唐律疏议》何休把喑、聋、盲、疠、秃、跛、佝都归入恶

7、疾。后来,把患有精神方面疾病的也视为恶疾。2.义绝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a.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b.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c.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d.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e.欲害夫者。——《唐律·户婚·义绝离之》a.丈夫欧打妻子至伤残者;b.有妻子却诈称无妻,再娶妻者;c.丈夫偷偷接受钱财,将妻子当作自己的姊妹典卖给别人;d.丈夫为了利益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等等.——

8、明清律法3.和离和离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行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户婚》唐代离婚协议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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