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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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理解与适用【摘要】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而第4款规定“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由此,第4款适用范围的问题,就是第4款能够对前三款做出多大范围的变更,或者说章程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问题。本文从立法的理论基础、实践需要和规范分析的角度,得出结论,第4款的效力在于赋权公司章程根据实际需要可修改股权转让制度。此外,本文了具体分析章程规定的主要情形,以进一步确定章程自治的界限。【关键词】股权转让章程限制一、公司法第72条第1、2、3款的立法意图分析公司法第72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2、转让的一般规定(区别于继承、赠与和强制执行等特殊的转让制度),对股权的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分别设置了规则。可以看到,股东之间的内部转让是几乎没有限制的;但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却设置了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然而,对股权内外部转让区别对待的背后,有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立法者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人合性是区别于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表现为在公司内部关系上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人情关系。这种信赖关系往往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稳定发展的基础。公司法立法目标之一就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自由转让原则,认为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具有根

3、据权利人的意志进行转让的天性,股权只有在流通中才能体现其价值,而对其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也是公司法的价值之一。公司治理是公司参与者利益平衡的过程。一般而言(或者立法者认为),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剩余股东倾向于维护公司的人合性,而自由转让股权的要求则体现了出让股东的利益。在股权转让活动中,公司法立法意图是维持剩余股东和出让股东的利益平衡。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公司法对股权内外转让不同态度的原因:之所以不限制内部转让,是因为内部转让只导致内部股权结构的变化,不会影响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不破坏人合性;同时出让股东股权转让

4、的意志也得到了尊重。对外部转让做出限制,是考虑到外部转让有可能使不受欢迎的第三人加入公司,破坏原有的信任关系,侵害人合性,影响剩余股东的利益。因此,立法的天平向剩余股东倾斜,而限制股权对外转让。但是这种限制不是绝对的,9公司法还规定了强制放行制度,没有堵死股权出让的渠道。如此就一定程度保障了股权转让的自由。第72条前三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建立起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基本制度,而该制度是以平衡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为其立足点的。二、公司法第72条第4款的立法背景——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1、章程自治理念私法自治是民商法的基本理念,在公司法上就体现为公司自治。公司自

5、治主要是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设计自我治理规则,实现公司自治。公司自治及公司章程自治的理念作为公司法的核心,在公司法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正如施天涛教授所言“自由是企业的天性,没有自由就没有企业”。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新公司法的修订采纳了章程自治的价值理念。“新公司法对企业管制的放松可以说是此次公司法修订取得的最大成绩,并成为新公司法的精神支柱。”同上。公司法体现更多适应性,减弱了强制性,公司法自由化的体现就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显著提升。从立法数量来看,新《公司法》条文中涉及公司章程的就有64条,占条文总数的29.2%。其

6、中,条文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3条,条文表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等其他事项)有10处,条文表述为”由公司章程规定”有11处,条文表述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有5处。其他涉及公司章程字眼的有35处之多。数据来自陈义华:《公司章程的异化及立法规制》,载《商业时代》2010年15期。可见,新公司法公司章程自治理念使公司作为私法主体的地位得到立法肯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受到重视,而国家强制色彩大为减弱。这就是新公司法第72条增加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理论基础。可以说,第4款是整个公司法自由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体现。这意味着,在有限责

7、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不再单纯由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调整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的利益,而是允许股东通过章程事先自由安排二者的利益分配。92、实践需要关于公司法第72条前三款的立法,立法者接受了这样一种假定:股权转让会破坏人合性,进而会损害剩余股东的利益;同时,转让满足了出让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愿望,故对出让者有利。因而,法律要做的就是平衡二者的关系。甚至,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色彩,立法天平还略微倾向限制股权转让。然而,在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成立公司的目的也千差万别。因而,对公司具体制度的设计也不尽相同。在股权转让的层面,存在要求放宽转让限制或

8、者加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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