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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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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中国古代的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中国法制历史悠久,同样死刑历史也很悠久,其种类之多手段之残忍等都值得研究。首先,死刑从何而来呢?《说文解字》解释“死”为“澌也,人所离也”;“澌,水索也”。《方言》解释“澌”为“尽也”;《辞源》解释“澌”为“解冻时流动的冰,事物破灭溃散也称作澌灭”。所以死刑的产生有可能与原始
2、的活人祭祀、血亲复仇等活动有关,它可能用来处罚那些触犯了传统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灵的愤怒;或被用作复仇手段,以安定社会秩序,等等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惯称“五刑”,无论是奴隶制“五刑”还是封建制“五刑”中,死刑都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生命结束就是死,但致人于死的方法实在太多。由于罪犯是在统治者的控制之下、掌握之中,所以,拥有刑罚权的人可以充分发挥想象,琢磨出各种各样的死刑方式。人类自然本性中的野蛮、残忍、冷酷,于种种死刑手段中被展现得淋漓尽致。中国古代的死刑究竟有多少种,恐怕没人能说清楚。我国古代的死刑主要有十七大酷刑:包括剥皮。车裂,腰斩,俱五刑,凌迟,缢首,烹煮,刖刑,宫刑
3、,插针,活埋,,鸩毒,棍刑,锯割,断椎,灌铅,梳洗。当然这十七种死刑可分为他杀和受刑者自杀两种。通常只有士大夫,宫中嫔妃等有社会地位的人犯罪者采用自杀,如缢首,也叫赐死。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刑罚是以犯罪人为对象的制裁措施,刑源于罪,没有死罪,也就无所谓死刑。我国古代刑法规定的死罪大致可以分这样几大类:政治性犯罪、违反伦常的犯罪、侵犯人身和财产的犯罪以及其他类型的犯罪。所以从刑罚理论来讲,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产物,它避免了无节制的滥杀,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自从西汉文、景时期进行了以废除肉刑为主的刑制改革之后,在中国历史上开始不断发生主张恢复和反对恢复肉刑的争
4、论,此起彼伏,形成了好几次高潮。但是,关于死刑是否应当废除的争论,却几乎从来没有发生过。死刑作为一种刑法现象,是与其他刑法现象相伴而生、相依而存。死刑是一个国家基于其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因此不能脱离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具体国情而奢谈死刑的存废。脱离一国的现实国情论及死刑存废,是不符合实际的非科学的观点,不联系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抽象地谈论死刑废除正是死刑存废争的最大的不足之处,也是盲目随从废除呼声行为的最大弊端。今天,中国人的思想意识中,“杀人偿命”乃天经地义之举。这无疑不利于废除死刑思想在中国的产生和传扬。加之“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传统观念在人们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
5、赞同保留死刑的就会大有人在,这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将会更讲文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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