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

ID:38422122

大小:32.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6-12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_第1页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_第2页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_第3页
资源描述:

《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之差异据安威法医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不同“采信率”,本文就二者关系进行论述。一、启动程序不同鉴定是一种被动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理性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

2、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0条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司法鉴定是独立于自行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3、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纷争已经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根据《条

4、例》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遴选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司法鉴定似乎各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有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

5、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很难让鉴定做得完美。在国外有些发达国家虽然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但是他们有类似的一些做法,比如专家听证仲裁制度等。一般主持听证的都是医学专家,同时邀请医用律师到场作法律指导。从这个角度看,从事司法鉴定的法医能够将医学知识与法律结合的更融洽。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鉴定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属性,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条例》

6、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团体,但他由于在卫生行政机关挂靠,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由政府官员管理,实质上它与卫生行政机关及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

7、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与医疗机构的组织关系相对松散。四、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这是两种鉴定最根本的不同点,也是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更多地为法官采信的原因。前已述及,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问题。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司法人员接触,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

8、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令案件裁判科学、公正。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①损害行为;②损害结果;③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