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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刑法诉讼父亲放弃婴儿治疗是否以犯罪论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父亲放弃婴儿治疗是否以犯罪论处? 【案情】2009年2月,王某妻子早产得一男婴,医生告知王某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王某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对医生主动要求放弃一切治疗,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于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凌晨5时许死亡。据悉王某的年收入为1.8万元。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
2、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照此计算,为了这个即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的婴儿,王某至少需要花费6万元。另外,因为结婚买房,已经用去其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10多万元的外债。事情发生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王某的行为究竟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大家众说纷纭。 【分歧】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婴儿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仅仅因经济原因就放弃对婴儿的治疗是一种遗弃行为,放弃的结果造成一条生命的消失,情节恶劣,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确有遗弃行为但情节轻微,作为一个已将全部积蓄耗光且负债累累的父亲而言,
3、放弃婴儿的治疗是不得已的,应该不以犯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要构成遗弃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一,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对受害人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的人;二,侵犯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三,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方面的
4、构成要件,我们才能认定构成遗弃罪。 结合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作为婴儿的父亲,具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符合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要件;从遗弃罪的客体要件分析,王某的行为造成婴儿的死亡,侵犯了婴儿的生命权;王某曾明确表示“要求放弃一切抢救治疗”,可以认定为王某的主观上为故意成立,符合主观构成要件。这样王某是否构成遗弃罪就要看其客观方面了,对于何为客观方面中所指的“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法律规定的很原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酌定,妥善把握。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遗弃罪,正是因为持该种意见的学者认为王某明知放弃治疗会导致婴儿死亡而仍然要求医院放
5、弃治疗,主观上情节恶劣,而最终婴儿死亡在客观上也造成恶劣结果,所以认为王某应以犯罪论处。3 我个人认为,遗弃罪本身就是一种违背道德伦理的自然犯,对于某一种遗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要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进行判断,看它是否超过了人们容忍的底线。因此,对于遗弃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何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必须在充分考虑法律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我们日常生活的公序良俗和普遍社会舆论加以判断。对患病的被扶养人而言,对他们的抢救和治疗程度应该结合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被抚养人本身病情的严重程度以及治愈几率来确定,对于无经济能力,病情严重,几乎没有治愈希望的,如果强制
6、要求当事人必须去救治,否则便以遗弃罪定罪量刑,确实有些过于严苛,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为强制性地要求所有当事人必须去救治,也许最后的结果是救治没有成功,反而使当事人倾家荡产甚至债台高筑,出现了当事人去自杀逃避债务或走上犯罪道路的极端现象,加剧了社会的不和谐法律规定遗弃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那些有能力抚养却因嫌弃、个人私利等主观恶性大,拒不扶养,严重破坏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结合本案的情况,王某确实存在遗弃行为,但情节并非如判决所说的“恶劣”,确定其犯遗弃罪也不是不可以,但情节轻微。同时,也要看到,该早产儿的生命质量不高,并不保证一定能够养活,救治的希望
7、也不大。因此,更能够减轻他的罪责。退一步说,即使王某构成犯罪,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应充分发挥《刑法》的教育功能,特别是对社会危害较轻的刑事犯罪,因此对本案的判决应该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因此对于本案我个人认为,对王某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可能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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