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诉权放弃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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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诉权放弃问题初探  钟先银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种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然而,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被告在一审或一、二审程序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其享有的诉权,败诉后,转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恢复行使诉权。造成某些诉讼程序或诉讼环节关系紊乱。同一审级或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

2、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由此引出一些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和解决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计6230字。  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其直接体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所分别享有的各项具体诉讼权利。对被告来说,在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就分别享有答辩权、出庭应诉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收集和提供证据权、质证权、辩论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前述被告阶段性放弃诉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放弃全部诉权拒不应诉。即一审程序开始后,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一系列诉讼文件,其有条件行使诉讼权利,但是却在无正当理由的情

3、况下,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拒不应诉,造成一审程序在被告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单方面运行;第二种情况是被告在诉讼中放弃部分诉权。即被告在一审或一、二审程序中虽然参加诉讼活动,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积极提出主张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但是在举证和质证两个诉讼环节却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或者是有条件收集或提供证据,却拒不收集和提供;或者是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而拒不质证,又不申请补弃新的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使得法庭无法通过举证和质证环节深入审查判断原告提供的证据。在这两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所应体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已不存在或受到严重削弱,法庭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

4、实并作出实体裁判。由此就产生这样一个矛盾,就是在被告放弃全面诉权拒不应诉或放弃举证、质证等部分诉权的情况下,以诉讼法学的角度观察,依法依据原告单方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判,其公正性和合法性是完全符合诉讼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从客观的角度观察,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是没有保障的。换言之,就是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可能不是客观存在的。一些被告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在一审或一、二审裁判送达后就提出上诉或申诉,并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其消极放弃诉权的作法,通过提交足以全部或部分推翻一审或一、二审裁判的证据,造成二审或审判监督审法

5、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  就整体民事诉讼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总称。但是在被告阶段性放弃诉权的情况下,由于诉讼法律关系出现紊乱,民事诉讼法中旨在为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分清责任而设置的诸如答辩、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环节便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这也正是人民法院在不同诉讼程序对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裁判相距甚远的主要症结所在,这种现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后果。  (一)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调整民事关系的全部审判活动成果,集中体现于裁判文

6、书之中。一般来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经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然而在被告阶段性放弃诉权的情况下,由于一审或一、二审法院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区分责任的外部条件受到限制,势必经常造成二审或审判监督审法院变更原判。这种人民法院在不同审判程序中对于同一法律事实的裁判朝令夕改的状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损害了审判机关司法公正的公众信誉程度。特别是在当前社会风气尚未完全好转的情况下,极易引起社会舆论对两级人民法院是否忠实于法律的猜疑和非议,最终结果是损害法律的尊严,影响审判活动的社会效果,也不利于民事关系的稳定和有序流转。  (二)影响审判方式

7、改革的总体质量和深入发展。  为了克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司法体制的弊端,我国近几年通过吸收、借鉴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先进经验,努力探索以追求公正、优质、高效为目标的审判方式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以庭审为重心,改变以法官询问为主的纠问式审判为当事人双方抗辩为主,法官居中裁判的控辩式审判。在这一诉讼体系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区分责任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积极提出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以及对请求依据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所各自独立进行充分证明。不难看出,该诉讼体系中有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一旦当事人在不正确或不充分行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这种诉讼体

8、系就难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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