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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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法一、三种传统的企业形态简介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体。企业的传统分类包括: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1.公司的特征:两个以上的主体;各个不同的主体之间形成权利制衡机制,形成公司的民主管理。公司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首先,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同时,合伙人的人格与企业财产不完全分离。3.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与个人的经营行为是一致的二、公司的分类1.按照承担责任的形式和是否分为等额股份: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就在于公司资本是否分为等额股份。2.按照公司的组织结构:第13条母子公司

2、,按照公司的外部组织机构进行划分。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公司与分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组织进行划分。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按照公司取得信用的基础资合企业:靠资本取信于人。股份有限公司是资合公司。人合企业:以人的结合,典型的形式是合伙企业。既有资合又有人合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几个基本的概念1.注册资本的概念(第23、78条)注册资本:关键是明确在公司的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这个制度在法学、考试要求的知识点的角度看,就是对公司在注册时要求的最低标准是多少。2.资本金,也叫股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就差在一个登记上。二者

3、不一定完全相等。3.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4.公司的净资产:关于资产和净资产有一个公式,6公司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净资产也叫做所有者权益,这是会计上的概念。(二)公司资本的三原则公司资本的三原则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三原则核心都是确定公司能够稳定地经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社会的安定,避免公司抽逃资本,维持其相当的资本。1.资本确定原则:公司章程中必须要记载注册资本。这是一个必要的记载原则。又称为法定资本制。2.资本维持原则(1)资本维持原则:公司成立之后要尽力维持与它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2

4、)资本维持原则的表现:A.第34点:公司登记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这是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第93条:股东一旦交付出资以后,除非公司不能成立,否则股东不得抽回股本,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B.第131条第1款:股票发行的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等于或高于。高于票面价格发行就是溢价发行。C.第149条第1款: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的股份。D.第149条: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3.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化,主要是不得任意减少。(2)公司要作出注册资本减少的决议在程序上有严格的限制。表现在

5、:第38、103条: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第186条和188条第2款: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对债权人应该履行的义务。注意:这两个法条中规定的关于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的义务,不是公司必须主动履行的义务,是应债权人要求所为的行为。四、公司作为法律理智的人的基本特征1.公司的名称:第9条2.住所:第10条;(1)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唯一性;(2)以登记为准;(3)住所与经营场所区别。注意:分公司登记时只能登记经营场所3.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在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范围上(1)公司的章程:第11条;(2)体现在公司对外投资能力的限制:第12

6、条第一,只能向公司,不能投资于合伙企业。第二,比例的限制,累计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3)体现在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方面公司在清算期间有什么能力:有所限制,就是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活动;但其能力没有消失,只是限于处理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了结现务。五、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出资:6(1)数额:23条(2)构成:24条注意: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厂商名称权。可以以此出资,但不得超过20%。2.违约责任:第25条第2款和28条第25条:未足额交付出资。第28条:成立之后发现出资不实,填补,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出资的转让:第35条

7、把第35条和第41条联系起来考虑,第35条中提及的“半数”是人数的半数还是出资比例的半数。一般是出资比例,但第35条指的是人数的半数,是个例外,所以要特别提醒一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公司的权力机构(1)组成:第37条(2)表决:第41条一般多数:1/2特别多数:代表2/3以上表决权:第39、40条注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和“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是不同的。(3)召集第一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第43条2.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1)人数:第45条(2)任职年限:第47条(3)非有限责任公司的

8、必设机构:第51条3.监事会(1)人数(2)任职年限:第53条(3)非必设机构(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及其负有的义务1.任职资格条件——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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