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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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大中小】标签:临床专科医疗监管云南寻医问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

2、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3、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

4、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

5、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

6、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

7、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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