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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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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鸿嘉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适应鸿嘉华集团公司迅速发展对财务提出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依据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财务。各公司财务应按照本规范执行。一、会计机构设置第一条集团新公司成立,均应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第二条会计机构的业务由集团财务统一管理,会计机构的人员由集团财务负责招聘选用。第三条各公司会计机构的财务人员考勤等行政管理由所在公司管理。二、财务人员要求第四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
2、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公司或者公司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四)熟悉国家财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五)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第五条普通财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原则,人品端正,无不良从业经历;(二)财经相关专业毕业,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了解国家财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第六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
3、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会计、出纳人员招聘后,需由本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职业背景调查,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收到书面职业背景调查文件审阅后,方可批准是否可以上岗。对出纳岗位应进行必要的家庭访问。第8页共8页第八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第十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财务部门、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每年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第十一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任用会计
4、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公司财务部门中担任出纳工作。三、职业道德纪律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积极地及时学习与工作相关的财税政策和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同时,财务人员有妥善保管公司交与该工作岗位的钱款、公文、表单、实物及电子信息的义务。第十六条对于相关部门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四、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在批准后进行交接,交接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通知人事部给予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第十
6、八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打印第8页共8页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第
7、二十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公司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第二十一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
8、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公司、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同时要对有关电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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